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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9日17:04

公安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报告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将于2000年11月1日进行。户口整顿是人口普查准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次人口普查的经验表明,在普查登记前全面进行一次户口整顿,是保证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我国人口普查工作的一大特色。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户口整顿的必要性

    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为适应形式的变化,我国户籍管理工作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有了很大的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在农村地区,由于城市化管理方式进程不快,户籍公里制度仍然不健全,户籍登记项目不能及时变更的现象仍然突出,个别地方行政领导有意瞒报超计划生育的出生人口,导致一些人在城乡均无户口;在城镇地区,由于新建房屋和新开发的居民小区大量增多,加之工作、生活条件限制和某些政策的制约,公民常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人户分离)的现象十分普遍,个别地方已高达30%。全国人口流动的数量和范围空前增大,不按规定申报暂住人口登记的问题十分突出。

    为保证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成功,在普查登记之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户口整顿十分必要,同时户口整顿也将为改革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奠定良好基础。

    二、户口整顿的内容和要求

    户口整顿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暂住证申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入细致地进行,要区别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着力查清目前户籍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人口普查提供翔实的户籍资料。

    户口整顿的重点是清理和掌握好各户籍管理区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情况和数据资料。对出生未申报户口、死亡未注销户口、迁出迁入未及时办理登记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登记;对没有申报户口的超计划生育人员,要准予登记户口,绝不能限制他们落户。在常住户口核对中,发现空挂户口、重户重口、漏户漏口和各种登记项目差错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在农村地区,要加快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的进程,健全户籍管理制度。对于无户口人员,要积极采取措施给予落户或恢复户口。 

    在城镇地区,要尽快落实新建房屋户口管理的归属,对于人户分离情况,要逐人逐户核对清楚,区别不同情况,把他们的户口迁移到现住地,一时不能解决的,必须登记造册,掌握情况。对于暂住人口,要摸清他们的住宿地点和人数,配合人口普查办公室进行普查登记。

    户口整顿中发现的问题,不能马上解决的,在人口普查工作完成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妥善解决。

    户口整顿涉及的街巷房屋的楼牌和门牌清理装订工作,要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精神,由公安机关认真组织实施。

    三、户口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户口整顿采取入户核对常住户口和清理登记暂住人口的方法。常住户口核对要按照户口登记项目,逐人逐户逐项核对,发现空挂户口、双重户口以及重户漏户、重口漏口和登记项目差错的现象,要及时变更、更正,予以解决。已建立人口信息系统的派出所还要和计算机存储内容对照,做到调查小区内不遗漏一人一户,登记项目无差错;暂住人口的核对,要掌握暂住在本调查小区内无常住户口的暂住人员情况。

    四、户口整顿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9年12月至2000年7月底为准备阶段。期间的主要工作是建立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的户口整顿办公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户口整顿工作方案,选调和培训户口整顿工作人员,结合1999年人口统计年报工作和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的户口核对,安排户口整顿试点。

    第二阶段,2000年8月至10月中旬,在全国全面开展户口整顿工作。

    第三阶段,2000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各地在全面的质量检查验收后,将户口整顿后的调查小区现有人口资料报送人口普查办公室,完成户口整顿任务。

    五、户口整顿的组织实施

    户口整顿经费按《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的规定,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以地方财政为主。

    各级政府要对户口整顿工作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纳入人口普查办公室的重要工作日程,由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各级计划生育、人事、劳动、民政、教育、财政、工商、宣传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协作;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居(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作用;要抽调有文化且认真负责的人员,按统一部署,切实搞活户口整顿;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作好宣传动员工作,以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配合。各地要认真总结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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