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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9日17:04

关于在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
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和公安部《关于在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我市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都应动员、支持本单位的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更不得对如实申报的群众和如实登记的普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如有上述问题,一经查实,要依法加以处理。

    坚持对认真清理,主动上报历年漏报、瞒报出生的单位不追究责任的原则。各区县要积极做好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对于曾经瞒报、漏报人口出生情况的单位,只要这次认真清理清查、处罚兑现、如实上报的,均不再追究责任,各级计生部门不得以人口普查有关资料作为对基层单位和党政领导考核、表彰和处罚的依据。对于以前因计划生育原因未能上户口的,要按照国家法律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后,准许他们上户口,并进行人口普查登记。

    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必须为群众申报的普查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如有违犯,一经发现,将依据《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宣传工作,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真正解除广大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思想顾虑,确保在普查中据实申报和登记,严防漏报、瞒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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