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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9日17:04

国家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谈“五普”
如实申报 责无旁贷
    


    在“五普”各项准备工作紧张进行之际,日前,记者就“五普”申报等问题采访了国家计生委有关方面负责人。

    该负责人指出,被调查人如实申报,是普查员准确登记的前提,是最终掌握真实数据的必要条件。因此,大力配合普查机构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如实申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责无旁贷。对此,《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据该负责人介绍,针对一些群众不希望个人或家庭情况被泄露的问题,《普查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第二十五条同时明确:“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必须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该负责人还介绍,《普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普查登记的个人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表彰、处罚的依据。”“五普”领导小组、国家计生委、国家统计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瞒报漏报的通知》中要求:“对于过去因计划外生育等原因未落户的孩子,要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准许他们进行人口普查登记和常住人口登记。”还规定,“不得将各户普查登记的资料作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依据。”

    《中国人口报》  (200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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