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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页 > 中 国 > 要 闻 2000年11月16日 13:22

湖北:收“红包”的 送“红包”的都要严处


    ●个人收送“红包”满1000元即受处分 

    ●单位收“红包”满5000元、送“红包”满1000元,处分单位负责人    

    昨日,我省党和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收受和赠送“红包”处理规定出台。  

    按照规定,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工作人员,个人收“红包”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党员干部或国家工作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赠送“红包”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党内和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单位收受“红包”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2万元以上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和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将单位收受的“红包”私分的,以贪污论处。  

    单位违反规定用公款向他人赠送“红包”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和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因领导干部工作关系收受他人“红包”的,由领导干部本人承担责任。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索要或暗示对方赠送“红包”的,或收受“红包”利用职权为当事人谋利的,按索贿、受贿论处。《规定》说明,“红包”是指以各种名义赠送或收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等。(雷祖兵  沈纪法)
《长江日报》 200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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