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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页 > 中 国 > 要 闻 2000年12月09日 15:08

武汉斩断“红包”来路  隐瞒不交者严处
——湖北省纪委就收送“红包”处理规定答记者问

     11月16日,本报以《收送“红包”是权钱交易》为题,报道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和赠送“红包”的处理规定》(简称《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昨日,本报记者就社会普遍关心或心存疑虑的具体问题采访了省纪委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收送“红包”处理规定? 

    答:1997年,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对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或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作了明文规定。今年年初,中纪委四次全会又对此作了进一步强调。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央纪委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广东、广西、湖南等省、自治区都先于我省对领导干部收受“红包”行为作了纪律处分规定。我省此次出台《规定》,目的在于遏制腐败源头,斩断“红包”来路。 

    问:“红包”如何界定? 

    答:《规定》所称“红包”,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赠送和收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等。 

    问:收受“红包”不足1000元,给不给纪律处分? 

    答: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红包”,不论数额多少,一律追究纪律责任;二是在日常生活中,收受“红包”数额不满1000元的,要予以诫勉、通报批评,并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问:赠送或收受“红包”的违纪数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规定》第十五条作了明确规定,赠送或收受“红包”的违纪数额,是指多次赠送或收受“红包”的累计数,不是指一次赠送或收受“红包”的数额。 

    问:配偶、子女因领导干部的工作关系收受他人“红包”,领导干部本人不知情,是否要追究领导干部的纪律责任? 

    答:今年年初,中纪委四次全会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出了新的要求,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违反规定的,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责任。这是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既然担任领导干部,就有责任、有义务严格要求自己的家人。只要收受“红包”的事实存在,不管领导干部本人知情与否,都要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纪律责任。 

    问:《规定》的适应范围包括哪些部门和人员? 

    答: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国有企业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企业负责人不准收受业务往来单位和下属单位及其个人所赠送的“红包”,也不准向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红包”。违者,依照本规定处理。 

    问:因故未能拒收的“红包”,如何处理? 

    答:党员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因故未能拒收的“红包”,必须在一个月内登记交公,逾期不交者,依照《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问:《规定》发布之前收受“红包”,如何处理? 

    答:《规定》发布之前收受的“红包”,能主动交公的,可不予追究;隐瞒不交,一经查出,严格按《规定》处理。(雷祖兵 伍雁) 
《长江日报》 200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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