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民意调查所协助全国妇联实施的《婚姻法》修订民意调查的调查结果,许多公民认为《婚姻法》应在以下方面作出修订或补充。
一、进一步强调“一夫一妻、禁止重婚纳妾”,“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婚姻法》基本原则。
二、增加婚约和结婚公告的规定,当事人的婚约具有法律效力,结婚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后十五天或三十天方可结婚。
三、明确规定哪些婚姻为婚姻无效,下列婚姻应规定为无效:
1.双方结婚非自愿的;
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3.重婚的;
4.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5.患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6.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四、规定夫妻的配偶权,夫妻之间有忠实和同居义务。
五、采用刑事处罚、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相结合的方法制裁重婚纳妾,而且加大经济制裁的力度。
六、实行婚前财产登记备案、婚后财产约定制度。夫妻进行结婚登记时,同时进行婚前财产登记备案和约定婚后财产,没有登记和约定按法定财产制度处理。
七、规定财产和债务告知义务,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告诉对方各自收入和债务的义务。
八、离婚应以“夫妻关系破裂”为标准。
九、夫妻分居一年半即十八个月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十、下列事由应作为法定离婚的理由: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
2.一方欺骗对方,骗取《结婚证》的;
3.包办、买卖婚姻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一年半的;
5.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的;
6.一方重婚的;
7.受对方的虐待、遗弃。
十一、应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明确规定违法的一方在离婚时要给无过错的对方作出相应的赔偿。
十二、应确定离婚诉权限制。对于怀孕期间或分娩的妇女,其丈夫离婚诉权受到限制,在一年内不能提出离婚。
十三、应对农村离婚妇女权益的保护作出特别规定。
十四、应对亲属关系作出较详细的规定。
十五、应明确规定什么是家庭暴力,并规定对家庭暴力加以制裁。
十六、应加强未成年人的子女受教育权利的保障。
十七、应明确规定探视权。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有权参与对子女的教育,另一方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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