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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页 > 中 国 > 法 制 2000年07月28日 10:52

《婚姻法》公众希望如何改

张锴
  据北京民意调查所协助全国妇联实施的《婚姻法》修订民意调查的调查结果,许多公民认为《婚姻法》应在以下方面作出修订或补充。

  一、进一步强调“一夫一妻、禁止重婚纳妾”,“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婚姻法》基本原则。

  二、增加婚约和结婚公告的规定,当事人的婚约具有法律效力,结婚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后十五天或三十天方可结婚。

  三、明确规定哪些婚姻为婚姻无效,下列婚姻应规定为无效:

  1.双方结婚非自愿的;

  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3.重婚的;

  4.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5.患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6.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四、规定夫妻的配偶权,夫妻之间有忠实和同居义务。

  五、采用刑事处罚、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相结合的方法制裁重婚纳妾,而且加大经济制裁的力度。

  六、实行婚前财产登记备案、婚后财产约定制度。夫妻进行结婚登记时,同时进行婚前财产登记备案和约定婚后财产,没有登记和约定按法定财产制度处理。

  七、规定财产和债务告知义务,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告诉对方各自收入和债务的义务。

  八、离婚应以“夫妻关系破裂”为标准。

  九、夫妻分居一年半即十八个月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十、下列事由应作为法定离婚的理由: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

  2.一方欺骗对方,骗取《结婚证》的;

  3.包办、买卖婚姻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一年半的;

  5.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的;

  6.一方重婚的;

  7.受对方的虐待、遗弃。

  十一、应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明确规定违法的一方在离婚时要给无过错的对方作出相应的赔偿。

  十二、应确定离婚诉权限制。对于怀孕期间或分娩的妇女,其丈夫离婚诉权受到限制,在一年内不能提出离婚。

  十三、应对农村离婚妇女权益的保护作出特别规定。

  十四、应对亲属关系作出较详细的规定。

  十五、应明确规定什么是家庭暴力,并规定对家庭暴力加以制裁。

  十六、应加强未成年人的子女受教育权利的保障。

  十七、应明确规定探视权。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有权参与对子女的教育,另一方无权干涉。
《检察日报》 2000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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