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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9日17:04

中纪委等单位联合发出通知 保护执纪执法人员合法权利 (1994.12.02)
    


    据新华社北京十二月一日电  中共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执纪执法办案人员的合法权利,保证反腐败斗争尤其是查办大案要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知要求切实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打击报复事件的发生。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执纪执法办案人员的保护,一旦发现打击报复的苗头,或者执纪执法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公安司法机关必须及时实施相应的保护,保证办案人员不受到伤害。同时,本单位的领导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有关当事人的教育疏导工作,对预谋报复伤害办案人员者,迅速、果断地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把可能发生的打击报复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于放任打击报复事件的发生,不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部门要加强保密纪律教育,严守有关保密规定。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案情,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向涉案人泄露直接办案人员的有关情况。
    通知提出,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打击报复案件。对由于受到举报和查处,而对举报人、办案人在精神上施加压力,在工作中无理刁难,给予种种不公正待遇,肆意进行打击报复的,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和纠正。对进行打击报复的人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对于已经发生的打击报复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受理,并投入力量迅速查清事实,严肃处理。对因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从重惩处;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违犯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从严查处。
    (1994年12月2日《人民日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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