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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9日17:04

中央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用车有具体规定
中纪委监察部要求各省市区认真参照执行(1995.04.22)
    


    新华社北京4月21日电  最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厅(局),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认真参照执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副部长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车辆的具体规定。

    这项规定的内容包括: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部长级干部专车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备或批准配备,副部长级干部工作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二、各部门为副部长级以上干部配备及相对固定工作用车,或现用车辆达到报废更新条件需更换的,必须分别报经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同意后,方可予以配备和更换。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为领导干部配备或更换车辆。三、部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现职副部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配备标准按《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执行。四、凡调换下来现封存的超标准车辆,一律分别上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处理。待处理后,方可用返还的处理超标准车辆的变价款按标准和规定购置新车。五、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和上述具体规定,如有违反,将提请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人民日报》    〔1995042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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