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
12月29日
星期五
农历庚辰年
十二月初四
加入书签主页新闻中心时政国际观点经济科教社会I T环保军事文娱体育生活图片
打印版

新 闻 推 荐

 
关键词:
高级检索

人民网 >> 社会 >> 法界动态
2000年12月29日17:04

为保持党政机关干部廉洁从政县处以上领导干部须申报收入
中办国办印发通知规定(1995.05.25)
    


    新华社北京5月24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4月30日发出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的通知。

    通知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请各地遵照执行。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保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下同)领导干部须依照本规定申报收入。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1.工资;

    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第四条  申报人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第五条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并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    〔19950525№D〕




 
相关专题
 反腐倡廉
发表感言 推荐给朋友:

镜像: 美国 日本 教育网 科技网
关于我们  本站导航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人 民 日 报 社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复 制 或 建 立 镜 像 。

Email: info@peopledaily.com.cn
电话:(010) 65092993
广告:(010)65091395 (010)65092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