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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9日17:04

高法高检联合发出通知
要求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1999.03.10)
    


  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

  通知指出,近一时期,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严肃惩处了一批严重受贿犯罪分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还有一些大肆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分子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他们继续进行行贿犯罪,严重危害了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充分认识严肃惩处行贿犯罪,对于全面落实党中央反腐败工作部署,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受贿犯罪的重要意义。把严肃惩处行贿犯罪作为反腐败斗争中的一项重要和紧迫的工作,在继续严肃惩处受贿犯罪分子的同时,依法严肃惩处、坚决打击严重行贿犯罪分子。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构成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构成犯罪的案件,也要依法查处。

  通知强调,当前要特别注意依法严肃惩处下列严重行贿犯罪行为: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向党政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为进行走私、偷税、骗税、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向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为非法办理金融、证券业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行贿,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向有关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和其他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行为。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中,既要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又要注意体现政策和讲究策略,要把查处受贿犯罪大案要案同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打击行贿、介绍贿赂犯罪,促进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推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人民日报》 (1999年03月10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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