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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9日17:04

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本报评论员)(1998.8.21)

本报评论员

    



  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审判决陈希同犯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6年。陈希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8月20日宣布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全党和全国人民关注的陈希同案,已依法两审终审。

  陈希同曾任北京市市长、国务委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他在任职期间,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不按照国家规定交公,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违背职责指使、纵容王宝森擅自动用财政资金违规建造两座豪华别墅,并在其中吃住享乐,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陈希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严惩不足以正国法、平民愤。他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陈希同是建国以来因经济犯罪而受到法律惩处的党政职务最高的干部。依法惩处陈希同,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和信心。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江泽民同志一贯强调,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要把反腐败斗争同纯洁党的组织结合起来,在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陈希同严重违反党纪国法,受到严惩,充分说明我们党和政府依法惩治腐败分子,态度坚决,说到做到,发现一个就惩治一个,决不姑息手软。也充分说明,我们党完全能够依靠自身的力量,清除侵蚀党的肌体的蛀虫,切除毒瘤。

  依法惩处陈希同,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谁也不能无法无天。邓小平同志曾强调指出:“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这就是说,无论是什么人,职务有多高,只要违犯法律,都将依法受到追究。今后,如果有什么人还心存“刑不上大夫”的侥幸,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恣意妄为,那就难免重蹈陈希同的覆辙。

  陈希同一案审理的全过程,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依法办案,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机关在对陈希同案进行审理时,既不因为他曾是党和国家领导人而对他法外施恩,也不因此而对他罪加一等。自始至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的每一项工作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这样定下的案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陈希同作为一个高级干部,腐化堕落、违法犯罪,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它再次警示我们:反腐倡廉,任重道远。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都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廉政建设,同腐败现象、腐败分子进行坚决斗争。各级领导干部要清醒认识到,没有置身于反腐败斗争之外的人,没有超越于党纪国法之上的人,越是职务高、权力大,越要警钟长鸣,加强世界观的改造,自重、自省、自警、自律、自励,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增强法制观念,接受监督,做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表率。各级党组织要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严肃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为全面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历史性任务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人民日报 》(1998年08月21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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