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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9日17:04

职务犯罪:能击沉“泰坦尼克”的冰山(1999.11)

陆晓流

    


  几个月前南方一家新闻媒体报道,一个派出所所长,在几年的任期内不干正事,一门心思索贿受贿。等到他被检察机关逮捕时,竟然已经索贿受贿达100多万元……

  派出所所长按国家行政级别算并不高,但这个政法干警却凭着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捞实惠。如此疯狂的职务犯罪,令人怵目惊心。

  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见》,要求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一项工作,并提出了具体要求。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对职务犯罪下大决心要抓出成效。同时也说明,当前的职务犯罪已经达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如果对此掉以轻心,那么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这条大船很容易被海底的冰山撞沉!

  职务犯罪层出不穷

  职务犯罪多是发生在国家管理部门中具有一定职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而进行的犯罪。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老百姓所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这几年,一大批腐败分子进了监狱的大门。他们在进监狱之前,绝大多数都是当地的各级领导,最低的是中国最小的基层干部———村长。

  毋庸讳言,职务犯罪在当前还没得到有效的遏制。中纪委研究室曾对全国八省市进行党风廉政民意调查,发现腐败问题是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最重要因素。“以权谋私、以业谋私、贪污受贿、乱收费乱罚款、人事工作不正之风、执法人员违法违纪、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等等都是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目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职务犯罪也呈现出多样化发展的趋势。腐败的领域广泛地存在于金融、证券、房地产、土地出租批租、建筑工程以及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些职务犯罪呈现出集团化和高层次发展的趋势。案件中涉及的人数越来越多,有的涉及几十上百人;涉及的金额也越来越大,几十亿上百亿的案件屡有发生。

  原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常务副市长王宝森,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他们的黑手伸到了凡是有利可图的所有领域。他们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结党营私几乎成了职务犯罪的“经典”。

  腐败分子前赴后继

  原贵州省计委副主任、省国家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阎健宏,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被判处死刑。但不到一年,接替阎继任的向明序,就因为同样的原因被逮捕。

  原山东省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在任职的5年时间里,利用干部职务晋升和调整工作之机,先后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60多万元,并以此封官定职。后来他被依法逮捕,与他一起被逮捕的还有市委副书记兼公安局长及一名公安局副局长。此事在山东省、在全国都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谁知没到半年,泰安市公安局另一名副局长又因继续胆大妄为接受他人贿赂而被捕。

  后继者不是从前任的违法违纪中吸取教训,而是总结前人犯罪的经验,继续顶风作案、铤而走险,显示出职务犯罪的疯狂性和贪婪性。有权不使过期作废,权力不使白不使,这就是某些手中握有一定权力的人的世界观。这些人心中从来就没有想过要做什么“人民公仆”,尽管他们天天喊在嘴上。在他们眼里,权力就意味着金钱和享受。所以他们千方百计地往上爬,而一旦权力到手,就开始利用权力进行“捞钱运动”。

  对这样的人,仅仅严惩是不够的。他们的胆子总是很大,法律的威严不足以震慑住他们。关键是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断了他们的路子。

  职务犯罪遗患无穷

  职务犯罪侵犯的大多是双重客体,除了对人身、财产等造成重大损失外,同时主要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官员的公正、清廉和公仆的名声,严重影响了国家正常的政治经济秩序、法律秩序和文化秩序。因此,职务犯罪较之侵犯特定的或少数人利益的一般刑事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上面提到的那个派出所所长,他的职责应该是打击犯罪、保卫一方平安。每当他收了人家的钱,放掉一个罪犯,会给社会治安造成多大的危害?他还会保卫谁的平安?

  不久前重庆市綦江县塌桥案件得到了审判。建起的桥没多久就塌了,死了那么多的人。那些完全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阻止悲剧发生的“公仆”,他们没那么做,他们是不是在图财害命!现在,各地建成的桥梁、公路、楼房,存在质量问题的,并不是少数。只是因为没有塌、没有倒,问题没有暴露出来,所以那些在工程中贪赃枉法者,玩忽职守者,才没现出原形。以至于一些人现在还在昧着良心喝庆功酒,吹牛皮,讲大话,并作为政绩,伸手向上司要官要钱。

  最关键的是,谁敢保证像綦江这样的恶劣事故再不会发生?

  还有湛江特大走私案,那些穿着国家制服的硕鼠,串通一气、狼狈为奸、中饱私囊。他们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又岂止是在物质上!

  职务犯罪重在预防

  1987年7月,监察部正式恢复组建,随后各地的监察机关也迅速成立。1990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5年,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在北京召开。1997年5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标志着中国行政监察事业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是坚定的,人民政府反腐败的成效是明显的。

  但我们也必须看到,职务犯罪不仅是一种历史现象,而且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体制的过渡性、法规的滞后性、政策的不完善性和管理上的漏洞,使腐败现象的产生和蔓延难以禁绝。

  从现状来看,检察机关的打击并没有使职务犯罪从根本上被遏制,反而源源不断地产生。现实告诉我们,打击只是治本之举,预防才是治本之策。

  中国几千年的权力格局依赖于掌权者个人的贤与德。事实证明,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下,只讲究道德和良心是远远不够的。与其苦盼青天,不如重建一种有效的预防制度,创出一片政治的晴空。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为了预防,就要严格限制个人的权力。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适当进行权力分解,对容易发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重要部门、重要岗位,建立干部交流和换岗制度。另外,还要建立决策失误制度、完善经济监督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和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

  检察机关处于打击职务犯罪的第一线,在履行法律职责、查办职务犯罪的过程中直接掌握职务犯罪的规律和特点。也正因此,一些地方的反贪局就成了那些职务犯罪分子拉笼和腐蚀的对象。今年各地也有一批反贪干部被拉下马,看来在打击职务犯罪的斗争中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依然相当严峻。(作者单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时代潮 》(199911) 第8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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