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English 日本语
用户注册 新闻订阅 个人定制 免费邮件
   
  主页 > 中 国 > 法 制 2000年08月09日 17:28

婚姻法修订焦点纷呈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50年后的今天,由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婚姻观念和婚姻生活的变化,给原有的婚姻模式带来了很大冲击,法律滞后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地显现出来,而对现行《婚姻法》的修订显得尤为迫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大文参加了1980年《婚姻法》的修订。1996年,受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成立了由民政部牵头,有中央有关部委参加的“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主持下,一些法学家组成了“新《婚姻法》专家试拟稿起草小组”,杨大文被委托为“试拟稿起草小组”召集人。日前,本报记者围绕《婚姻法》修订过程中的几个焦点问题采访了杨教授。

  焦点一 《婚姻法》是否该解释重婚罪

  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资料显示,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等行为正在挑战我国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早在80年代初期,一些沿海开放地区重婚纳妾、包二奶(上海称之为“养金丝鸟”)现象就已出现,到现在,无论是经济发达还是落后地区,上述问题均已成为妇女投诉的热点,并呈增多之势。广东省妇联1996年至1998年接受包二奶的投诉分别为219宗、235宗和348宗,1997年比1996年、1998年比1997年分别增长7.3%和48%。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介绍说,目前执法中的主要问题是,包二奶的极少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很少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有的甚至已经生了一、两个孩子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对于重婚问题,目前一般是当事人一方不告不理,并且取证困难,因此实际处罚的不多。对于养暗娼行为,公安机关有的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些部门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建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认定为重婚罪: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比较稳定同居关系(半年或一年以上)且生儿育女的或者有的人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这样,可以更好地制止和处罚重婚。

  杨大文则认为,如果“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可以认定为重婚,那么有人就会钻法律的空子,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五个半月就分开,另找一个“小蜜”。

  “重婚罪的修改解释是刑法上的事,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由各地方根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法规。如:广东省就出台了《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杨大文说。

  焦点二 家庭暴力是否该制裁

  1999年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上半年来信来访总数为112976件/次,其中婚姻家庭类55892件/次,占总数的49.47%,反映家庭暴力有8862件/次,占婚姻家庭类的15.86%;下半年来信来访总数为280338件/次,其中婚姻家庭类110070件/次,占总数的39.26%,反映家庭暴力的20148件/次,占婚姻家庭类的18.3%。信访情况表明,家庭暴力手段越来越残忍、令人发指。家庭暴力从隐秘转向公开,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逐渐增多。如1998年11月宁夏发生的三起杀妻案,都是丈夫用刀刺、杖打、油烧的方式对妻子施暴致死。

  胡康生说,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比较突出,目前的问题主要是执行问题,一是受虐待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的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有的甚至不知上述法律规定。据最近全国妇联对北京市390人的调查问卷统计,有30%的人不知道有这些规定。深圳市、东莞市法院近两年没有受理过一件虐待案。二是公安机关感到清官难断家务事,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虐待罪,处罚很少,广东省各级法院1998年和1999年判处虐待罪的仅为5件和7件。

  全国妇联建议在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制止家庭暴力,并对什么是家庭暴力加以界定,在新《婚姻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应规定责任人和义务,明确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为全社会提供家庭暴力惩戒的对应价目表,使意欲施暴者知道所应付出的代价,以达到遏制家庭暴力的目的。

  全国妇联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从‘全国妇联关于修订《婚姻法》全国民众意愿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到,96.1%的人认为新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应加以制裁。

  “2000年3月31日通过实施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成为中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这为新《婚姻法》增加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作了前期的立法探索。”

  焦点三 夫妻财产是否该共有

  2000年4月,全国妇联就修改《婚姻法》对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意抽样调查结果显示,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好的为35.2%,认为夫妻财产法定好的占35.8%。

  胡康生说,《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目前我国法定财产制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

  杨大文认为这样的规定符合当时夫妻财产关系的实际情况,但现阶段在法定财产制这一法律原则下,还应有适当的约定财产制作为补充,以符合我国现阶段家庭经济多元化的现实。

  他说,可以在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中适当缩小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增添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他建议建立三种制度。

  第一:一般共同制,即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共同拥有;

  第二:管理共同制,即双方的财产由夫或妻统一管理,但财产所有权各归各;

  第三:分别财产制,即夫妻财产各自所有,既不共有,也不共同管理。

  杨大文说,绝大多数中国人没有婚前财产约定的习惯,认为刚结婚就想到离婚时财产纠纷不吉利。事实上,绝大多数的离婚案中都有财产纠纷。他说,可以在结婚登记时一并进行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双方婚前既不用找律师也不用公证,可以直接选择一种约定夫妻财产制,不选择的,则适用于法定夫妻财产制。这样使新婚夫妻在感情上更容易接受。

  胡康生说,有些同志认为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仍应作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基本制度。完善夫妻财产制,需要考虑民族传统习惯,考虑城乡、地区间的不同情形,各家庭经济、文化状况的不同情形,以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焦点四 离婚条件是放宽还是变严

  据全国妇联调查结果显示,47.6%的人认为新的《婚姻法》应当进一步限制离婚,当然也有27%的人觉得目前离婚比较困难,新的《婚姻法》应当放宽离婚条件。

  胡康生说,有些部门和法律专家建议,将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的条件由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关系破裂”或“夫妻关系破裂”。主要理由是:结婚是国家对男女双方形成特定身份关系即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的确认,而不是对感情关系的确认。感情是个人内心的感受,法院难以识别和判断。人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列举的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中有些是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而非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些同志认为,现行婚姻法有关规定可以不作修改。理由是:1980年修改1950年的婚姻法时,将离婚条件由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修改为“感情确已破裂”是经过反复研究确定的。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的14种情形并不是必然形成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破裂,主要还是因发生这些情形造成感情确已破裂而提出离婚。如果轻易作出修改或者具体列出可以离婚的情形,有可能被理解为放宽离婚条件。

  杨大文认为,将“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关系破裂”以及具体列出可以离婚的情形既没有放宽离婚条件也没有增加离婚难度,只是将离婚的法定理由具体化。他建议《婚姻法》规定有同居生活条件而分居达三年以上,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但这并不是说只要当事人的婚姻出现这种情况就准予离婚,而是经过调解无效后才准予离婚。”

  杨大文说,目前来自社会学家的观点认为这样规定使“离婚变难了”,这是对老百姓的一种误导,上述规定是离婚的相对理由而不是绝对理由,并不是所有离婚都要求夫妻双方分居达三年以上,这只是离婚的理由之一。

  “我接触的很多外国法学界人士都问我,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离婚率有了相当大的增长,离婚率的上升是不是中国放宽了离婚的条件。

  我回答他们说,我国的婚姻法自1980年起就没有修改,放宽离婚条件无从谈起。我的观点是新《婚姻法》既要保证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不追求放宽离婚标准,也不追求加大离婚难度。是否离婚,取决于婚姻生活的本来面目。”杨大文说。

  焦点五 过错赔偿制是否该建立

  据全国妇联调查结果显示,88.1%的人认为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实行谁实施了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谁负责(即承担责任)的原则。这样有过错方就应当承担起过错责任,无过错一方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胡康生介绍说,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协议处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

  杨大文也认为,应确立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即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胡康生指出,有关专家认为要确立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尚需研究以下问题:一是哪些情形属于有过错,夫妻关系破裂往往不是一方所致,是多方原因或互为因果。比如女方有婚外恋,是由于男方长期虐待、殴打,得不到温暖造成的,怎么认定是哪一方过错。二是精神损害如赔偿,怎么计算损失赔偿额。三是重婚或者婚外恋的第三者是否作为共同侵权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六 配偶权是否该确立

  据全国妇联调查结果显示,99.4%的人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忠实,只有0.6%的人认为夫妻间不应该相互忠实。同时,92.1%的人认为夫妻间有同居的义务,7.9%的人不同意夫妻有同居的义务。

  杨大文说:“某些国外报刊报道说,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论是中国传统的、保守的法学家和激进的、前卫的社会学家的一场大辩论。”

  杨大文说,从夫妻人身关系来看,男女两性结合为夫妻,首先是身份上的结合。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人身权的范围过于狭窄,只规定了姓名权、生产、工作、学习、社会活动方面的人身自由权,以及计划生育义务。因此,有必要规定夫妻双方互享配偶权,将配偶权作为夫妻之间的身份权或者说人身权的高度概括。

  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是指夫妻双方因结婚,基于婚姻的效力和配偶身份而享有或承担特殊的权利义务的统称。配偶权主要包括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权、忠实义务以及财产权利等。

  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的义务。这种义务要求人们对性要求只能通过婚姻才能得到满足,双方性权利受到合理的限制,任何人不得和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是对其配偶权利的一种侵害。

  杨大文说,夫妻间的很多权利、义务都是以配偶权为基础的,夫妻间的侵权应得到正确的认识和处理,而不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如果在《婚姻法》中引入配偶权的概念,那么,处理夫妻间的侵权行为就可以适用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

  部分社会学家则认为在《婚姻法》中规定配偶权和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是立法的倒退。这些问题不应受法律的制约,是社会道德问题。

  百姓心目中的《婚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婚姻法的修改列入2000年法律草案审议计划,配合婚姻法修订工作。今年3月至6月,全国妇联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次科学和严谨的社会调查。此次调查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调查地区涉及六类地区的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4000名18岁以上的成年人进行了调查。调查涉及103项内容,覆盖了婚姻、离婚、财产、家庭暴力等诸多方面。

  调查结果显示,6.9%的人对现行《婚姻法》很了解,82.2%的人是了解一些,对《婚姻法》完全不了解的只有10.9%。在对现行《婚姻法》的认知中,我们可以发现,由于女性文化程度总体比男性低,不了解《婚姻法》的人的比例大了4个百分点。

  1980年的《婚姻法》,由于当时的立法环境尚未完全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导致立法缺乏前瞻性、系统性。因此人们普遍认为1980年的《婚姻法》存在以下不足:

  1、缺乏有关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

  2、没有亲等及计算方法;

  3、只有结婚的程序规定而没有无效婚姻的规范体系:

  4、夫妻财产制度应完善法定制度,构建约定夫妻财产制度;

  5、离婚问题上应为婚姻破裂找出外在标志使其更好操作。

  6、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各种行为没有禁止规定和民事制裁措施。

  7、1950年《婚姻法》有27条,而1980年《婚姻法》仅比它多出10条,过于粗简,法律运作艰难。

  在此次调查中,91.6%的人赞成修订现行的《婚姻法》,不赞成的仅为8.4%。被调查者的这一态度,与他们所生活的地域(城市、农村)无关,也与性别无关。

  今年5月,全国妇联权益部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就修改婚姻法开展调研工作。先后在上海、广州、东莞、深圳召开了10个座谈会,充分听取了妇女群众、人大代表和民政、公安、检察院、法院、妇联的意见。6月,全国妇联又赴黑龙江、四川两省召开了6个座谈会,充分了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村妇女对修改《婚姻法》的意见。在广泛座谈和民意调查的基础上,全国妇联对修改婚姻法的工作郑重提出了五项建议:一、坚决遏制重婚纳妾、“包二奶”等行为;二、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三、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四、设立无效婚姻制度;五、保障离婚后非抚养方对子女的探视权利和子女抚养费的给付。

  据介绍,修改婚姻法的工作已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人大法工委正抓紧这方面的工作。这表明修订工作已经进入倒计时阶段。不久的将来,新的《婚姻法》可望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吴海虹)

《北京青年报》 2000年08月08日

相 关 新 闻
相 关 专 题
《婚姻法》如何改
到BBS交流 写信谈感想

  主页 > 中 国 > 法 制

镜像: 美国 日本 教育网 科技网
关于我们  本站导航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人 民 日 报 社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复 制 或 建 立 镜 像 。

Email: info@peopledaily.com.cn
电话:(010) 65092993
广告:(010)65091395 (010)65092779 (010)65092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