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是传统思路,在如今反腐斗争中依然发挥着作用。“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反腐败,公民当然也有一定的责任。那些凭个人的孱弱之躯和微薄经济能力与强大的腐败势力作斗争的百姓,确实无愧于时代的“反腐英雄”。精神固然可嘉,也不乏事半功倍、大获全胜的个例,但从经济学眼光看,群众自发反腐的平均“成本收益率”是比较低的。 “成本收益率”低的首要原因是“成本”太高。例如,武汉童车厂职工廖世刚、陈福鑫为了告倒有贪污行为的厂长,就付出了很高的成本。一是复印、打印、邮寄费,现在要告倒一个贪官,需要天女散花般地投寄举报信,还不一定能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二是取证、调查的差旅费,靠个人那点可怜的工资支付像出公差一样的差旅费用,显然不可能长久。如此两项,他们个人就花费了近万元。这对于由国家财政支付的反腐败办案费用来说,也许算不了什么,但相对于廖世刚、陈福鑫个人的经济收入和家庭状况,则完全是另一个概念。而更多的例子是,有的人为告倒贪官,坚持数年如一日地逐级上访,家中积蓄花得精光,甚至丢了工作,全家人无法维持温饱,个人身体、精神健康状况几乎达到崩溃的边缘。也有的因此受到恐吓、殴打、陷害,甚至丢了性命……假如将发生在全国各地的群众个人为反腐支付的成本代价做一个统计,想必是一个惊人的数目。 一般群众个人自发反腐败,其“成本收益率”较低的原因也许是多方面的,例如:相对于腐败者的身份、权力,普通群众无疑处于“弱势”地位,甚至是“鸡蛋碰石头”;腐败行为系见不得阳光的“袖笼子交易”,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神秘性,在公民甚至连正常的政务都无法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反腐败当然就更难,群众处于严重信息劣势状态;反腐败斗争的复杂性、曲折性决定了需支付较大的综合成本,例如交通、通信、侦查手段、信息渠道、自我防卫等等,这是一套现代化的大系统,而以“小生产”方式为行为特征的群众个人反腐败,一般无法获得这种现代化条件的有效支持。 反腐败仅靠专业机关远远不够,更需要群众的积极参与,这似乎没有什么异议,问题是群众如何参与?假如把专业机关和群众个人在反腐败上的各种投入看成是一种资源,那么,“群众资源”与“政府资源”也面临一个如何更科学、合理配置以求提高“成本收益率”的问题。而且,两种资源的配置应适当考虑借鉴市场原则。例如,当群众为反腐败(例如向专业机关举报线索、提供有力证据等)确实作出贡献并支付了成本后,政府应及时给予认定和补偿,或者采取“购买”制度。这样做,可视为群众个人反腐资源被纳入整个反腐资源配置的序列之中。不仅可以提高其配置效率,还能通过补偿和“购买”而支持“再生产”,从而使群众反腐败资源成为一种“可再生资源”,并形成良性循环。 专业机关和群众个人有一个如何沟通、配合以求“取长补短”的问题;或者说,首先需要的是专业机关尽到有效组织群众、指导群众、帮助群众的责任。包括专业机关努力改善举报环境,借助国家机器和法律威力对反腐群众的安全进行有效保护,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援,在法律知识、方法、技巧等方面向群众提供指导等等。这种沟通和配合的过程,也都是两种反腐资源重新“配置”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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