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在法院采访时了解到,随着本市离婚率的逐年上升,离异双方在子女探视问题上的纠纷大量增加。一些离婚案的当事人激愤地表示:“我是孩子的亲生父母,他(她)怎么能不让我去探望、不让我管?这是谁给他(她)的权利?”他们要求法院主持公道,然而法官告诉记者:婚姻法仅对离婚家庭孩子的“抚养权”、“教育权”有具体规定,而对这些年新冒出来的“探视权”之争,却还是空白。 记者曾接到数起这样的投诉。一位离婚后的母亲去前夫家探望年幼的女儿,学会说话不久的女儿出口就说“妈妈是坏人,我不要看你”!母亲伤心地问“啥人教你的?”女儿童言无忌地说“奶奶、爸爸讲的”。以后几次探望,孩子对她的恶言恶语变本加厉。前夫借此为由干脆说,“孩子也不要你,我也不要你的孩子扶养教育费,你就不要来了”。这位背上“坏妈妈”恶名的母亲痛苦地表示,她与女儿的亲情是前夫及其家人离间所伤害的,他们想以抹杀母爱来达到独占孩子的目的,根本没有想过这样做,会给孩子脆弱的心灵造成多大的伤害!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探视权的争执,有很大一部分起源于离婚前双方的感情纠葛,近年来,因一方在支付扶养、教育费上的“不到位”,也成为一些人剥夺另一方探视权的理由。 离异夫妻间为看望孩子造成的对峙,对孩子的学习和健康人格的形成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法律工作者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扶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修订中的《婚姻法》应该增补有关“探视权”的法条,规定无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只要其探视不危害孩子,应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法院就此可在离婚判决中对一方探视的时间和方式作出明确的安排。同时规定,对阻挠一方依法探视的,视情以蔑视法律处以罚款、监禁,直至取消孩子的监护权。这样不仅能减少纠纷,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离异家庭的孩子正常成长。(徐亢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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