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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页 > 中 国 > 法 制 2000年10月23日 21:18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写进婚姻法草案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  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法定婚龄和禁止结婚的条件,但对违反这些规定结婚的,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被视为无效。
    按照这一草案规定,今后凡是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都属于无效婚姻。对无效婚姻,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有权主动宣告该婚姻无效。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但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应当在法定婚龄届至前提出该婚姻无效。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麻风病而未经治愈的人是禁止结婚的。有关部门和医学专家提出,麻风病是一种普通的慢性传染病,现在对麻风病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可防可治不可怕,而且我国近年来已经基本上消灭麻风病,已没有必要谈“麻”色变。因此,草案在禁止结婚的条件中删去了有关麻风病的规定。
    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还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由,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对于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有权撤销该婚姻。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草案还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新华社 200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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