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English 日本语
用户注册 新闻订阅 个人定制 免费邮件
   
  主页 > 中 国 > 法 制 2000年10月25日 10:17

配偶权:婚姻法修订能否绕开

荣伟 吴建丽 任宗英
    在婚姻法的修订过程中,配偶权该不该由法律规定可能是最具争议性的话题。而实际上,笔者认为,对于配偶权的问题,应该争论的是配偶权如何规定而不是该不该规定。配偶权作为夫妻关系的应有之义,法律不能也没有理由拒绝规定。通过分析在此问题上持反对意见者的一些悖论,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

  含义不确定论

  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两部婚姻法以及最高法院的解释中均未对配偶权作明确的规定,法学界对配偶权的具体含义也有不同的观点,作为一项设权条款,将一个内容不确定的权利规定进去,未免草率。其实这并不是法律规定配偶权的障碍,法学上许多概念在立法明确之前,学者和实践者都会有不同的解释,甚至在立法明确之后,对某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仍会有激烈的争论。立法者如果拘泥于此,恐怕永远不会有法律出台。

  无须规定论

  婚姻的属性已经默认了配偶权的内容,如互相协助、安慰、同居、忠实、性生活,因而法律无须再规定。这种看法实在天真之极,假如生命健康是“人”天生的权利,那么是不是法律就没必要对人的生命健康权作以明确或保护性的规定?显然不是。

  无用论

  即便法律规定了配偶权,也无法解决社会关注的“婚外恋”的问题。其实配偶权并不是为解决“婚外恋”而产生和存在的,它的初衷是明确配偶间的权利义务,规范婚姻关系的良性发展。

  当然,配偶权对“婚外恋”有一种内在的强烈的否定功能,但是,就像我们在刑法中规定了对盗窃行为的惩罚,而不能完全杜绝盗窃一样,我们也不能指望靠一个法律条文的警示,去解决一个社会问题,社会问题的最终解决靠的是整个社会的系统治理,法律只是其中的手段之一。

  道德法律冲突论

  配偶权的内容大多是精神性或伦理性的,应该由道德来规范,如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等,法律不应涉足。这种观点把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作了截然的划分,夫妻关系天然的需要道德来约束不假,但道德的规范并不排斥法律的介入,道德和法律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一个截然分开的鸿沟,许多社会问题都是由道德和法律来共同调整的,法律的触角能伸多长,要根据问题的性质和社会及其主体的利益来确定。

  国情论

  配偶权肇始于西方,与我们的国情不符,移植过来不一定合适。我国与国外的家庭观念有差异是事实,但从配偶间的权利义务来看,中西方之间实无本质的差异,希拉里要求克林顿忠实、同居、互相协助、互相安慰,中国的夫妻对另一方的要求估计也概莫能外。国情论显然站不住脚。

  感情论

  配偶权中忠实、性生活等内容是人的感情决定的,法律不可能把一个人硬拉过来与对方同居,过性生活,即使这样能,也是对人性的摧残,不可取。

  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法律不能改变人对人的感情,这也不是法律的目的和追求。法律对不忠实者的否定,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发展一种良好的社会关系,如果一方真的对另一方没了感情,完全可以用其他的途径解决,如离婚,没有必要“婚外恋”。

  妇女保护论

  持此论者认为,规定了配偶权可能会助长封建意识对妇女的残害。抛开配偶权是配偶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说。实际上法律规定夫妻有同居、协助等义务,并不是要求一方无条件的遵行,都有例外。就像有结婚自由就有离婚自由一样,法律规定同居义务,肯定要有分居制度、离婚制度与之对应,作为社会弱者的女性,大可不必担心,有矛必会有盾。

  总之,与配偶权有关的纠纷层出不穷是一个不争的社会现实,法律已无法再置于纠纷之外。

《检察日报》 2000年10月25日

相 关 专 题
《婚姻法》如何改
到BBS交流 写信谈感想

  主页 > 中 国 > 法 制

镜像: 美国 日本 教育网 科技网
关于我们  本站导航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人 民 日 报 社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复 制 或 建 立 镜 像 。

Email: info@peopledaily.com.cn
电话:(010) 65092993
广告:(010)65091395 (010)65092779 (010)65092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