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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页 > 中 国 > 法 制 2000年10月27日 22:10

万家幸福系心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侧记
新华社记者沈路涛  索研  王雷鸣
    
    对于完整的人生来说,婚姻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个人的情感世界而言,婚姻家庭是最安宁的归宿。纷繁复杂的社会,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细胞。
    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近年来,我国婚姻家庭关系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已经实施20年的现行婚姻法作出修改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今天举行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与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同审议了这部法律草案。与会人员畅所欲言,虽然观点有差别、建议各不同,但他们的初衷都同时指向:编织幸福、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重婚和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成为争议的焦点

    近年来,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婚外恋、第三者插足、重婚、“包二奶”等极不正常的现象,严重挑战着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
    全国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侯宗宾在发言时指出,这种行为的泛滥,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干部队伍。据某省查处的经济犯罪分子中,“包二奶”的高达95%。这一行为影响家庭的稳定,冲击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据全国妇联调查,四川省某市离婚案件中有65%是因为第三者插足造成婚姻危机而离婚的。此外还引发非婚生子女和父母离异后子女被歧视和流落街头,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等社会问题。
    对草案中增加“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的规定,与会人员一致表示赞同。大家认为,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然而,如何界定重婚和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对这些行为如何处罚,委员们则是见仁见智。
    王幼辉委员提出,如果男女双方都有配偶,但长期有不正常关系,是否应当被认定为重婚?侯宗宾则提出,对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举行婚礼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夫妻相称有固定住所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人以金钱物质供养异性有稳定的同居关系的,都应视为重婚。姜春云副委员长认为,在重婚行为的认定上,应该有两条标准:一是非法同居有固定场所,二是在经济上有生活来源。
    伍增荣委员在发言时说,“包二奶”、明妻暗妾等事实上的重婚现象日益严重,但真正查处的却很少,关键是对重婚和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界定标准不具体,司法机关不易操作。他建议对重婚罪的量刑应加重,对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判定标准应该更具体、更易操作。
    审议中,王幼辉委员还提出,重婚是违法行为,而男女关系属于道德范围,不宜以法律形式来限定。伍增荣委员则持不同观点,他认为,法律必须对婚外恋、婚外性行为、非法同居、纳妾等行为进行明确界定,把道德规范解决不了的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纳入法律范畴,不能单靠道德规范来调整。

    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准予离婚是长是短

    近几年来,我国离婚率呈上升趋势,每年协议离婚的约有45万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约有70万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对近年来社会各界反映较多的离婚条件问题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但针对草案中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准予离婚”,与会人员在审议时发表了不同见解。
    李登海委员认为这一规定时间太长,建议缩短为一年。因为双方达到分居的程度是感情破裂的开始,而在一年的时间里经过各方调解,完全可以说明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尚未破裂。目前农村还存在包办婚姻,因婚姻不美满妇女跑回娘家或外地亲戚家而分居的现象较多,如需分居二年时间太长。他还认为,时间太长对重组家庭也不利,容易造成家庭生活压力和社会不稳定。缩短为一年,可减少和避免家庭暴力的出现和恶性事件,尤其在农村,时间越长,问题越多。
    持不同观点的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陈潜则认为,目前离婚率逐年增高,在制定离婚条件时要掌握好度,既要从已经变化了的情况出发,又不能放得过宽。谷善庆委员、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杨英昌等则针锋相对提出,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作为离婚条件,为有一定经济条件而又喜新厌旧的人提供了一条合法离婚的路子,对稳定家庭关系不利,建议修改或删去。
    “感情破裂”能否作为离婚的一个必要条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建议。聂力委员认为,应改为夫妻关系破裂,这样更具可操作性。顾金池、张明远委员则建议将“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因为“感情”中人为因素太多,难以衡量,很难在法律上予以确定。

    夫妻财产如何划分

    夫妻双方财产如何划分,是婚姻法修改中广大群众关注的另一热点问题。草案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财产,住房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束怀德委员认为,有些贵重的生活资料,如小轿车,比有些生产资料价值要大,如何确定婚姻关系存续多长时间后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是个复杂问题,建议慎重研究,以便于执行。
    列席会议的河南省人大常委副主任李长铎认为,这一规定时间太长,比如房屋和有些生产资料8年以后已很陈旧,甚至失去使用价值,应缩短为2至3年。
    汪家鏐委员也对此提出质疑。她认为,离婚时,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不到8年就离婚,女方连住房都没有了。建议法律规定不应过于具体,应由法院视具体情况而定。
    伍增荣委员说,对夫妻财产制要有明确的表述。现在夫妻离婚时,房产及产权和共同债务多数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应该推行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制度,保证妇女合法权益。
    “如何加强家庭暴力被侵害人的救助”,“欺诈婚姻应当列入可撤销婚姻”,“何谓虐待行为要在法律上予以界定”,“明确规定哪些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涉外婚姻如何规范”……针对近年来婚姻家庭关系中出现热点问题,委员们各抒己见。
    正如李鹏委员长在参加分组审议时强调的那样,家庭幸福、和睦是社会稳定的前提和基础。婚姻法的修改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经过审议修改后的婚姻法,将更好地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新华社 200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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