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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页 > 中 国 > 法 制 2000年10月31日 09:48

婚姻法究竟该如何改
———婚姻法草案的审议焦点
    作为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与每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几年前当这部法律的修改刚提上立法机构的日程时,社会各界就对此给予极大的关注,并由此展开了一场规模较大的讨论。 
    如今,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已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日前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一关系亿万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审议得十分认真。   
    许多常委会委员认为,修正草案遵循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和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基本原则,并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思想观念的变化,对现行法律作出修改。草案基本涵盖了当前婚姻家庭方面的突出问题,如重婚、家庭暴力、夫妻财产纠纷、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等。   
    本着对亿万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主要在以下方面:     
    法律名称要不要改为婚姻家庭法   
    几年前,在婚姻法专家试拟这部法律的修改稿时,就有专家提出,这部法律的名称应改为婚姻家庭法。在常委会审议时,一些常委会委员再次提出这一问题。   
    聂力、张明远等委员认为,一部法律的名称应与其内容相符。草案既有对婚姻关系的规范,也有大量的对婚姻关系以外的家庭关系的规范,如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处理,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抚养教育子女等。仅以婚姻法为名不足以概括这一草案的全部内容。有婚姻必然有家庭,而家庭内部可能并不存在婚姻关系;家庭法可以包括婚姻法的内容,而婚姻法却不能包括家庭法的内容。他们建议,将本法名称改为婚姻家庭法,这样也与草案总则中规定的“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相一致。   
    持同样意见的还有李明豫委员。他认为,草案三分之一以上的条款是规范家庭关系的,因此法律名称改用婚姻家庭法更合适。   
    对此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婚姻法有广义、狭义之说。狭义的婚姻法是调整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广义的婚姻法除调整夫妻之间人身、财产关系外,还规范因婚姻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家庭关系。我国的婚姻法属后者。因此,为保持法律名称的连续性和统一性,没有必要对法律名称作出修改。 

    涉外婚姻要不要纳入本法调整范围   
    近年来,我国涉外婚姻及涉及台、港、澳的婚姻呈上升趋势,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延续了现行婚姻法的作法,没有对涉外婚姻作出规范。对此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不同意见。   
    陈建生委员在分组审议时举的一个例子引起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80年代初,一位女士去美国留学后不久在当地法院起诉要与国内的丈夫离婚。要不要去美国应诉,如何应诉?这位留守男士犯了难。咨询国内的有关专家,他被告知,我国法律对涉外婚姻产生的纠纷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据了解,目前解决涉外婚姻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是结婚按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按婚姻解除地法律。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婚姻作出的判决,要经我国法院承认后才有效。而内地人与台、港、澳地区公民因婚姻产生的纠纷解决起来比较复杂,有些问题仍在研究之中,目前大多按个案处理。   
    此次修改婚姻法要不要添补这一法律空白?陈建生委员认为,草案第一条规定的“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没有界定是否仅适用我国公民。由于婚姻关系不受国界限制,因此本法应就适用范围作出界定。另外,还应对居住在境外的我国公民,向外国法院提出离婚,外国法院的有关判决我国是否承认、如何承认的问题作出规定。   
    佟志广委员则建议,本法应明确规定除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做出有关的承诺外,其它一律按国内法处理,以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何更有效地遏制重婚   
    本次常委会会议上,委员们关注最多的一个问题是如何更有效地遏制重婚。草案在现行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的基础上,加大了遏制重婚的力度,增加了五个方面的规定。   
    因目前我国重婚特别是“包二奶”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许多常委会委员提出,在草案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加大对重婚的打击力度。   
    张皓若、吴树青等委员说,草案规定,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但没有具体界定哪些行为是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实生活中恰恰是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现象很多,如俗称的“包二奶”、“傍大款”等。如果对此难以全面界定,可以对已婚方在固定居所与他人共同生活累计一定时间或生有子女这一行为作出规定。这样执法机关在执法中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阮崇武委员说,广东最近出台了一个地方性法规规定,男方给“二奶”的财产不属于“二奶”所有,而属夫妻共同财产,有效地遏制了“包二奶”现象。建议修正案草案也借鉴这一做法,这种规定有利于稳定婚姻关系。   
    常沙娜委员则建议,应加大对离婚中无过失方的赔偿力度,以遏制社会不良风气。   
    而陈癸尊委员认为,在法律中对哪些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具体列举很难做到。在法律修改后,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一问题,这样更恰当。   

    分居多长时间可以离婚   
    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分居多长时间可以离婚。修正案草案总结了我国多年来审判实践经验,增加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对此,有人提出不同意见。列席会议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霞林认为,这一规定应有个前提。如果因为“包二奶”而与妻子分居两年,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上讲都不应允许离婚。制定这一规定必须考虑社会效果。   
    持相同意见的还有谷善庆委员。他认为,这一规定给喜新厌旧者开了方便之门。他们要想达到离婚的目的,只要与配偶分居满两年就可以了。   
    而李登海委员则提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就应准予离婚。他的理由是:夫妻双方达到分居的程度是感情破裂的开始,而在一年时间里经过各方调解仍未和好,完全可以说明感情已破裂;目前农村还存在包办婚姻,因婚姻不美满女方跑回娘家或外地亲属家的现象很多,分居两年才可离婚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现在农村仍有落后地区妇女受欺骗到富裕地区结婚的情况,这种婚姻不美满却要等两年,时间太长;两年时间对重组家庭不利,容易给当事人造成精神压力并对社会产生不稳定因素;缩短为一年也可减少家庭暴力,目前农村因分居造成男方到女方家打砸的事件时有发生,时间越长问题越多。   

    离婚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还是关系破裂   
    修正案草案延用了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增加规定了七种确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   
    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就有专家提出,将感情破裂作为法定的离婚理由不尽科学,将其改为婚姻关系破裂或夫妻关系破裂更合适。在常委会审议这一草案时,有常委会委员再次提出这样的意见,他们的理由是:婚姻是作为两性精神生活、性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共同体而存在,感情交流只是夫妻精神生活的内容,并不能代替另外两个方面。婚姻破裂并不只是感情的消失,只有上述三个方面都受到破坏,才意味着婚姻的崩溃和死亡。另外,感情只是人的一种心理状态,属于精神生活范畴,不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如改为婚姻关系破裂或夫妻关系破裂,法院就不再用主观标准而是用客观标准来评价婚姻关系的现状,从而决定是否准予离婚。张明远委员建议,应将夫妻感情破裂改为夫妻关系破裂,夫妻关系破裂可以包括夫妻感情破裂。顾金池委员也建议作这样的修改,因为“感情”的人为因素太多,很难判断。   
    也有人对此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1980年我国修改婚姻法时,将准予离婚的条件规定为感情确已破裂是经过反复研究后确定的。草案规定的七种可以离婚的具体规定并不是必然形成夫妻关系破裂,主要还是因发生这些情形造成感情确已破裂。如果轻易作出修改,可能会被理解为放宽离婚的条件。   

    对第三者要不要处罚   
    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受害配偶可否向通奸双方特别是第三者请求赔偿是一个引起较大争议的问题。修正案草案综合各方面意见,确立了离婚过错赔偿原则,规定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常委会在审议这一草案时,有人提出,赔偿者不仅要包括夫妻中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包括第三者。他们认为,只要婚外第三者明知对方已婚却仍与其发生婚外性行为,对受害一方造成精神创伤,就属侵权行为,应赔偿受害人损失。通过赔偿,可以使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并获得心理的慰藉,同时对侵权人也是一种警戒和教育,对其他人也有预防作用。李明豫委员建议,在草案法律责任中补充规定:由于第三者插足造成离婚的,在损害赔偿时第三者应负连带责任。   
    对此提反对意见的人认为,第三者问题十分复杂,感情的问题很难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夫妻感情破裂往往不是一方造成的,而是多方原因或互为因果。比如男方长期虐待,女方得不到家庭的温暖产生婚外恋,这如何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   
    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如何更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否对试婚、同性恋等作出规定等问题提出了意见。   
    一些委员还建议,婚姻法与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此次常委会审议后,应更广泛地听取各界群众的意见。要把修改法律的过程变成普法的过程。   
    李鹏委员长在与大家一起分组审议时也提出,草案在本次常委会审议后,要更广泛地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阶层的意见,集思广益。二审时,可以邀请更多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审议。   
    立法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是我国立法机关一直倡导的立法原则之一。在法律起草、审议过程中存在不同意见,正是我国立法中发扬民主的充分体现。婚姻法这一关系到每个家庭的重要法律,在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一定会更符合我国实际,对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一定会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吴坤) 
《法制日报》 200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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