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宁11月3日电(记者程义峰 刘水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以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原钦州市委书记、钦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俞芳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受贿所得人民币203.6164万元予以没收,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俞芳林曾任北流县委书记,玉林地区行署副专员、专员,玉林地委副书记、书记,钦州市委书记、钦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1998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其人大代表职务已被依法罢免。 俞芳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察终结,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交由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俞芳林于1989年至1998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和权力、地位的影响为他人谋利益,先后29次收受个人和单位所送的钱物,共计人民币203万多元;另有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产共折合人民币188万多元。 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认为:俞芳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务之便和权力、地位的影响,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此外,俞芳林尚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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