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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9日17:04

我看婚姻法修正案
    

    应干涉“婚外情”

    我认为婚姻法应增加制裁“婚外情”的条款,主要是基于4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必要性考虑。“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实际上损害了别人的利益,虽然人们用社会舆论去约束婚外情,但收效不大,“包二奶”、第三者插足事情屡见不鲜,因此,由法律抑制“婚外情”,已非常必要。
    二是可行性考虑。有人认为,感情问题很微妙,不能靠法律来约束。实际上,我国婚姻法已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标准,已明确将“感情问题”纳入了法律范畴。“婚外情”作为感情问题的一种,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甚至犯罪行为,用法律将“婚外情”的含义、后果、制裁措施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有关问题作出法律界定,是可行的。
    三是从结果方面考虑。如果法律一旦对“婚外情”做出制裁规定,那么,发生“婚外情”的人群可能会有不同的选择,有人可能会悬崖勒马,但有人会我行我素以身试法。这也正常,但从总体上讲,对“婚外情”会有明显约束和遏制作用。
    山东省平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杨美清

    限制离婚应慎重

    许多人建议修正婚姻法时应严格离婚程序,加大离婚难度。笔者认为限制离婚与现代文明的发展方向相悖。理由如下:
    第一,让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继续存在,是一种不道德行为。离婚既是婚姻失败者的一种无奈逃离,也是他们重获新生和自由的明智选择。
    第二,限制离婚不利于社会稳定。从形式上看,勉强凑合的低质量婚姻是完整的、稳定的,但实际上潜伏着许多矛盾,不稳定系数更大。目前,家庭暴力相当严重,其中相当部分是源于婚姻失败。这些家庭里,有的天天吵架、有的长期冷战、有的相互殴斗甚至动手杀人。与其双方痛苦不堪,还不如双双解脱,孕育新的家庭。
    第三,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必要前提和保障。离婚自由的法律制度不会导致破裂家庭增多,而只是使以离婚方式来结束名存实亡的婚姻变得更容易一些。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亚东 
    《人民日报 . 华东新闻》 (2000年11月09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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