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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页 > 中 国 > 法 制 2000年11月23日 11:18

修改婚姻法应重视五个问题
——访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万绍芬
吴坤

    修改婚姻法受到全社会的极大关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万绍芬,对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更是逐条进行了研究。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修正案草案的框架和主要内容都比较好,但还要特别重视五个方面的问题。 

    遏制事实上的重婚 

    万绍芬说,近几年,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等情况增多,并呈由经济发达地区到不发达地区、由隐蔽到公开的趋势,有的人还以此为荣。有些人鼓吹说“情人时代、性解放时代已经来临,要与国际接轨”等等。以上行为的恶果是: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家庭的稳定,导致家庭破裂、解体,出现了许多非婚生子女,冲击了计划生育政策;引发了大量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影响社会安定;败坏了党风,一些党员干部腐化堕落,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目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包二奶”、养情妇者比例很高,近期被处以极刑的成克杰、胡长清等人也无不如此。 

    万绍芬指出,禁止重婚是婚姻法的一贯原则,这次修正案草案对遏制重婚作了5个方面的规定,加大了遏制重婚的力度。但我们要看到,目前存在的重婚纳妾和“包二奶”等,绝大多数都不办婚姻登记手续,领结婚证的只是极个别的法盲或掩耳盗铃者。对事实上的重婚,还未引起有关方面应有的重视。有的怕得罪人,特别是怕得罪有权有钱者。有的以难以判断、难以取证为由,熟视无睹,对已有固定住所、长期同居,有的还生了孩子、人证物证俱在的,其妻子告上门,还借口证据不足,不予过问。这就纵容、助长了事实上重婚的蔓延。因此,对事实上重婚的认定和处罚,应有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操作性也应更强一些。广东等省市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反映不错。同时,要加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的教育,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另一方面,对民间一般的男女关系,要与事实上的重婚严格区别开来,不能搞得过宽;对一些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更要慎重对待。 

    反对家庭暴力 

    万绍芬说,近几年我国家庭暴力在一些地方日益突出。暴力的手段越来越残忍,从辱骂、殴打、关押、性虐待,到割鼻、挖眼、砍手、毁容,甚至杀害致死,受害者一般是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其中妇女受害最为普遍、最为严重。国际社会重视惩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将家庭暴力列为12个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目前,世界上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处罚条例。这次婚姻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明确提出了禁止家庭暴力,并作出一些具体规定,以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是可喜的。要提高对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认识,破除“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改变把家庭暴力看成是“家务事”、邻里不管、司法消极的状况,提高弱者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在修改婚姻法时,要对家庭暴力加以界定,明确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以安抚受害者,保护弱者,伸张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安定。 

    安抚无过错方 

    万绍芬介绍,根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离婚率呈上升趋势。我国坚持婚姻自由的制度,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也反对草率结婚、草率离婚,把婚姻当儿戏;倡导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扶持。草案规定,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感情已经破裂的,无过错方可以申请离婚,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一个突破。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时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住房问题。离婚后往往是女方得不到住房,有的无家可归,被迫匆忙再婚,造成新的不幸。建议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注意到这样一个现实问题。对暴力胁迫结婚的,特别是强迫被拐卖的妇女结婚的,应视为无效婚姻,公安部门要积极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社会要给予支持、帮助。 

    强化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万绍芬说,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古往今来都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问题。修正案草案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父母应当使适龄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使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进入了婚姻家庭法律当中,特别是关于父母“应当教育子女不得有不良行为,应当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的规定,使我国民法设立的监护制度更加具体化,也与去年颁布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突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父母、家庭应承担的责任。根据调查,在未成年人罪犯当中,父母离异的占有较高的比例。北京市少管所的少年犯,有17%的是因父母离异疏于管教造成的,有些少管所比例更高。这说明家庭关系和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特殊重要作用。离了婚的父母,理应继续履行抚养、监护子女应负的责任。对离婚父母拖欠、拒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司法机关应采取强制给付措施,离婚父母所在单位和组织应积极配合。 

    重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万绍芬说,近年来,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老年人得不到较好的赡养,甚至受到虐待和遗弃,以及干涉老年人婚姻等等。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老龄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都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充实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内容。规定都有了,关键在落实。另外,修正案草案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这比现行婚姻法有了改进,但我认为还不够完善。对受过兄姐扶养的弟妹,回报扶养其兄姐的规定,限制条件太严,容易成为弟妹及其配偶不回报扶养兄姐的借口。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兄姐在扶养弟妹时,节衣缩食、倾囊而助、全力以赴,有的甚至牺牲了个人的婚姻,而弟妹长大后,生活很好了,对其兄姐却没有回报的意识。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弟妹理应回报尽了扶养义务的兄姐,不要形成“兄姐管弟妹小,弟妹不管兄姐老”的后果。扶养不光是物质方面的,也包括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顾。建议将草案中有关限制条件去掉。 

    万绍芬认为,婚姻法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全社会,还需要广泛听取群众、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使之修改得更为完善。 

    万绍芬最后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要通过修改婚姻法等措施,使这些众多的社会细胞更加健康起来,活跃起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法制日报》 200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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