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开放程度的提高以及思想文化领域的多元趋势,我国婚姻家庭的结构和功能发生了重大转变,一方面以民主、平等为核心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正在不断扩大,一方面一些腐朽、颓废的消极因素也沉渣泛起。在一些落后边远地区,欠缺结婚合法条件的买卖、包办婚姻、早婚现象仍时有发生,而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试婚、未婚同居等婚前性关系比较普遍,导致了家庭暴力、私生子等社会问题的存在;重婚纳妾、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重新蔓延,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的现象呈现泛化的趋势;家庭教育功能弱化,许多家长只重视满足孩子的物质需要和智力投资,而忽视孩子的精神需要和品德教育;婚外恋、婚外性行为、家庭暴力等因素导致离婚率逐年上升;为达到非法目的而进行高价离婚、假离婚等现象日趋增多,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 种种现象表明,现今主要依靠道德来规范婚姻家庭关系已显力不从心,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法律手段来遏制道德危机已成为我国婚姻家庭道德建设的当务之急。 结合我国现阶段婚姻家庭道德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着重让法律更多地从强制、惩罚的角度调控人们的行为,充分发挥法律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强制惩罚作用,弥补道德调节的不足:第一,法律关于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等诸多民事权益应进一步具体化,制定相关的罚则;第二,切实禁止和打击包办、买卖婚姻、重婚、家庭暴力等违反婚姻家庭道德与法律的行为。第三,将道德规范法律化,可先由各地有关部门着手研究一些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行之有效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方面的法规或规章,作为本地区的规章制度加以贯彻和实施。由此层层推进,等条件成熟时,再进一步考虑制定全国性的婚姻家庭法律法规。 总之,通过婚姻家庭道德建设和法律建设双管齐下,有效地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哲学系) 《人民日报 . 华南新闻》 (2000年11月27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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