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柳州12月20日电(李彦刚 刘水玉)近日,广西柳州地区民政局原局长郭志华因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贪污和带头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巨大,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21年,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法庭查明,1995年2 月至1999年1 月间,郭志华以帮助争取拨款、赞助为名,先后15次向金秀、合山、鹿寨等县民政局索取和受贿222250元,其中索贿10起,金额为200250元;1995年10月12日,郭志华借出国考察之机和向上级领导赠送纪念品为由,以虚开收款收据冲帐报销的手法两次贪污公款63600 元。 法庭还查明,1994年至1996年,身为柳州地区民政局局长的郭志华,巧立名目,千方百计侵吞国有资产,多次批准由柳州地区民政局、金秀县民政局与金秀县头排镇糖厂串通和协议,先后以扶持甘蔗生产、“灾区生产自救”为名,将175 万元民政款(其中地区民政局150 万元、金秀民政局25万元)和自治区民政厅下拨的150 万元捐赠款从民政专户拨到头排镇糖厂。此外,郭志华还从抗灾救灾基金帐户借款50万元给融安县民政福利厂;从金秀、忻城、象州三县民政局和武宣县民政扶贫果场等调款120 万元给武宣县三里乡开发市场、50万元借给合山市凌某开采小煤窖。尔后以收取“利息”、“利润”、“资金占用费”和“劳务费”为由,从头排镇糖厂、融安县民政福利厂等县和单位6 次领走909600元。1996年1 月至1999年2 月,经郭志华签字同意,将909600元国有资产集体私分,郭志华个人得款21687 元。案发后,1999年5 月21日柳州地区民政局集体退出私分款80万元,其中,郭志华退出18887 元,全部赃款上缴国库。 法庭审理认为,郭志华身为国家领导干部,不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贿赂共222250元,贪污公款63600 元,大肆集体私分国有资产909600元。三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1年,决定执行15年,剥夺政治权利5 年,没收非法所得20万元,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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