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各界关注的婚姻法修改草案又一次提请审议。在12月22日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作了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的汇报,就解决我国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修改意见作了介绍。
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草案第四条五条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重婚的规定范围较窄,应当对哪些属于重婚的加以具体化,扩大认定重婚罪的范围。对此,法律委员会认为,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情况比较复杂,应当通过法律、党纪、政纪、道德、教育等多种手段、多种渠道予以遏制。对属于重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重婚和虽然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导致离婚的,应当加重其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增加“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完善婚姻登记制度以减少无效婚姻
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认为,草案对无效婚姻作出规定是好的,但对不登记就“结婚”的,应当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但考虑到农村中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举行结婚仪式的情况不少,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因收费过高或登记不便利造成的,法律委员会认为,对没有登记的,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违反结婚实质条件的,草案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只是没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简单地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完善结婚登记制度等工作,采取补办登记等方法去解决。
界定“感情确已破裂”有新内容
针对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法律委员会根据一些常委委员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在保留现行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基础上,修改该款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已破裂。”同时,建议将“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修改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离婚财产分割应照顾弱者
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指出,现在婚前个人财产越来越多,情况较为复杂,笼统地规定经过八年、四年就一律成为共同财产,不太合适。法律委员会建议对此可以不作规定,为了保护弱者特别是妇女的权益,除保留草案第三十九条关于分割共同财产时,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外,增加“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以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规定。
其他修改婚姻法意见建议
把因胁迫结婚受胁迫一方有权请求撤销该婚姻的期间由原来规定的六个月延长为一年。
针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发生财产纠纷的,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针对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而不是只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家庭纠纷主要通过协商、调解等办法来解决,司法部门不宜过多介入婚姻家庭纠纷。(宋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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