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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页 > 中 国 > 法 制 2000年12月27日 10:17

如何解决家庭暴力和财产约定
法学家王利明就婚姻法修改一席谈

  12月25日上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14位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围绕社会各界关注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展开了热烈讨论。会上,一位叫王利明的青年专家发言引起了广泛重视。12月26日,记者采访了我国著名法学家、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利明教授。 

  应通过民事责任来解决家庭暴力 

  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王利明教授首先强调,家庭暴力本身不是一个新问题,更不能说现在的家庭暴力就一定比以往任何时候严重。过去我们感觉家庭暴力很少,是因为受害者(主要是妇女)的法律意识薄弱,不敢捍卫自己的权利,加之新闻传播不发达,家庭暴力事件很少被公之于众。在婚姻法中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毫无疑问的,但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通过法律责任达到防止家庭暴力的目的。 

  王教授认为,婚姻法本身不能就家庭暴力规定任何一个单独的罪名,这些必须通过刑法解决。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了虐待罪,家庭暴力中符合这一条件的定虐待罪就可以,婚姻法没有必要规定所谓的婚内强奸罪等刑事问题。 

  婚姻作为民事法律,应通过民事责任解决家庭暴力。王教授认为主要应包括这么几个方面:一是应当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加以规定,也就是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以受到暴力侵害为由作为离婚的条件。作为法律赋予受害人的一项权利,当然受害人也可以不提出,法院不能主动以此为由判决当事人离婚; 

  二是受害人可以申请离婚后的过错赔偿,即在离婚后可以依据婚姻法关于离婚过错赔偿的规定,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三是直接依据民事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四是婚姻法还可以规定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对受害人提供补救。 

  夫妻财产约定关键在于公示 

  关于草案第19条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有关规定,王利明教授认为,该条没有提到财产登记的问题,这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没有找到一种合适的登记方式。有许多人认为应当采用财产公证。但公证并不具有公示性,第三人很难查阅,而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话,除了不动产以外,其他财产可能变化很大,所以登记时的财产与发生纠纷时的财产状况可能差别很大。但必须看到,约定财产制如果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的话,就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约定财产制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通过事先约定并公示,来明确责任财产的范围,从而实质上限定了责任财产的范围。但是,要发挥这一作用关键在于公示。 

  王教授强调,这种公示应当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必须在婚姻关系成立时已经进行了公示;二是这种公示能便于任何人查阅;三是向任何人都公开。从长期来看,这种公示方法并非不能找到,例如不动产是可以在婚前登记的,因为其价值变动性不大。从总体的发展趋势来看,约定财产制实行登记是符合发展方向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他认为此处应当规定,如果当事人办理了登记手续的,可以对抗第三人,但登记的方式和程序应当由法律另外规定。 

  原来的法律规定得比较宽泛,一方或双方受遗赠、继承的财产都是双方共有财产,常常出现给予一方的财产变成给予双方的财产,这就有可能违背立遗嘱人的意愿,这对被继承人来说也是不尊重。 

  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遗嘱明确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该财产归该方单独所有,这就是特有的财产制。
《中国青年报》 200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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