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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页 > 财 经 > 宏 观 2000年06月22日 02:16
加工贸易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
我国开始进行出口加工区的建设试点工作

    新华社威海6月21日电(记者徐冰)记者从今天上午在山东省威海市召开的全国出口加工区试点工作会议上获悉,我国将进行出口加工区的建设试点工作,由现行的加工贸易分散经营方式逐步向封闭式的集中规范管理过渡。这是我国加工贸易监管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对于加工贸易的管理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据了解,由国务院批准设立、全国首批试点的15个出口加工区为辽宁大连、天津、北京天竺、山东烟台、山东威海、江苏昆山、江苏苏州工业园、上海松江、浙江杭州、福建厦门杏林、广东深圳、广东广州、湖北武汉、四川成都、吉林珲春。
    出口加工区是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其功能仅限于产品外销的加工贸易,区内可设置出口加工企业及其相关仓储、运输企业。有关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出口加工区将实行封闭式的区域管理模式,在管理手段等方面较之传统的监管模式具有较大的优越性,海关在实行24小时监管的同时,将简化现行手续,为规范的出口加工企业提供更宽松的经营环境和更快捷的通关便利,实现出口加工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逐步满足现代跨国型企业“零库存生产”的需要。
    据介绍,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家采取鼓励政策,我国的加工贸易发展迅猛,从1981年到1998年18年间,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增长了69. 7倍。据海关总署统计,今年1-5月,加工贸易约占进出口总额的48. 8%。加工贸易已涉及我国大部分产业,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利用外资,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管理,解决劳动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现行加工贸易企业分散经营的方式,加之以加工贸易保税形式进口商品与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商品存在较大的税负差异,容易诱发走私行为。我国出口加工区的设立,将改现行加工贸易的“放羊式”管理为“圈羊式”集中规范管理。这将有利于海关强化监督,遏制走私,解决长期以来我国对加工贸易企业难以进行有效监管和监管手续繁杂等问题,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工贸易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和外贸出口规模的扩大;同时也有利于在我国探索与国际接轨的管理模式。
    这次会议由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税务局等八部委联合召开。会议将贯彻国务院批复精神,部署试点工作,讨论出口加工区税收、外汇管理等配套措施及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的监管模式。
    据了解,出口加工区的设立将贯彻“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管理、提高水平”的方针,积极引导新增加的加工贸易企业及区外现有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出口加工区。为避免重复建设,出口加工区将只设在已由国务院批准的、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准另辟新的加工区。
新华社 2000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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