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开发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在现实进程中,为了避免“竭泽而渔,焚林而猎”的现象不断发生,让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同步前进,必须强调加强“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 一、加强“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我国西部地区包括十个省市区,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系统复杂,草原面积占全国94%,森林面积占全国51%,各种有色金属矿储量占全国90%,开发潜力巨大。 在党中央的号召下,开发队伍浩浩荡荡,捷报不断传来。然而,纵观西部整体开发现状仍不容乐观,目前,内蒙古大草原因滥挖发菜毁坏草原面积达两亿多亩;宁夏地区的甘草和麻黄草挖掘成风;长江三峡开山采石肆无忌惮、上游滥砍乱伐……这些毁林灭草的行为使天然植被严重受损,致使水土流失严重,草原沙漠化加剧,大量的可利用资源不断浪费。诸如此类事件,各地媒体均有报道,执法部门也多次制止过,但现状仍然堪忧。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让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大钻空子,1994年黄河断流228天,1998年长江洪水漫淹大地,数以亿计的人们生活无着落,有的甚至被灾害夺去了宝贵的生命,一幕幕触目惊心,这就是破坏环境种下的恶果。沉痛的事实教训呼吁我们保护环境,加强“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已刻不容缓。 为此,国务院领导小组多次召开西部地区开发会议,强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在采取“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等一系列措施的同时,必须加强“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 二、怎样加强“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呢? 1.以现有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为框架,严格加强资源的保护,依法治理生态环境。我国目前已形成以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为基础,由环境保护基本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治污染和破坏的系列单行法规和具有规范性的环境标准组成的完整体系。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对于这一环保法体系,必须坚持既严格遵守又不断完善的原则,将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 2.培植全社会可持续发展意识和法治观念,广泛深入地进行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国情教育。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号称“地大物博”,然而隐藏的一个事实是: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孕育了占世界近1/4的人口。人均资源占有量有限,且分布极不均衡。可持续发展意识的培植不能仅靠正面教育,必须依靠法制力量作为规范性的保障和有利后盾。一方面健全环境立法、严格环境执法,抵制“挖钱途,求发展”、“先污染,后治理”的短期决策行为。另一方面加强环境法制教育、培育西部人民的环境观念,摒弃有法不依的人治观念,才能收到以法律促环保的成效。 3.在制定西部开发法及其相关开发法规中,必须确认西部大开发不是大开荒、大开采、大开矿,决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获取西部经济发展,决不能搞“建设性破坏”。西部开发的立法必须明确,破坏自然资源的投资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不是“谁污染、谁治理”,而是“谁污染,谁出局”。关于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内容不仅应在作为基本法的西部开发法中加以规定,而且更应在专项立法中如地区性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法规或条例中加以规定,而且更应在专项立法中如地区性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法规或条例中加以规定。 只有不断加强资源和环境的法制建设,才能保证西部资源有计划地、合理地开发和利用的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做到“既满足当代的需求,又造福后代的跨越性发展”。 《市场报》 (2000年09月12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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