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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页 > 财 经 > 宏 观 2000年09月23日 06:18

西部优惠政策应连续可行

沙奇林(寄自巴黎)

  通常意义上的投资者行为,是一种取利行为。取利者当然期望得到更多的投资优惠和便利。以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因此,世界各国(包括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有许多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并且竞争的程度也很激烈,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就成为投资者们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但我是说“之一”,投资者还会有别的决定因素———如果这些优惠和便利一开始就缺乏他们认为的基础,因而具有不确定性的话,反而增加了他们的担心,有时候就适得其反。我过去曾经在企业作过几年的投资工作,与外商打交道较多,但那时我并不了解WTO(原来的GATT)还有这样那样的甚至会导致成员国必须修改自己的法律的规则,因此,我曾经为不能让外商理解我们这么好的优惠政策而不得其解。现在我在国外,我很理解他们的疑问。我国与公司或企业相关的某些优惠政策乃至于规章,从WTO规则的角度看,可能是不确定的或者不连续可行的。因为它可能是与WTO规则不协调的。
    改革开放以来的过去若干年,我们始终离WTO大门尚远,对于WTO的一些规则,可以眼睁眼闭,想怎么优惠就怎么优惠,只要不与国内法冲突(九十年代中期以前,我们还直接实行过出口1美元补贴一定人民币的做法)。而如今,已经在WTO的门槛上,对WTO规则就不可能不闻不问。事实上,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加入WTO后的各项投资优惠政策的确定性和可继续利用性的关心与研究程度,超出了我们的想象,他们不仅在按WTO规则找寻对既往投资的对策,更在全方位地评估新的优惠政策的可行性和确定性,例如西部开发政策,因为这项政策会影响若干年。对于一个严肃的真正做长远打算的外国投资者,他们看一个政策的优惠性,更看这个政策在加入WTO后的可行性,这是我最近在国外作公司法及公司的相关法律环境研究时,一个明显的感受。
    西部开发,作为党中央和国务院的一项重大经济建设战略,其重要性毋庸多言,因此,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以吸引和促使国内外各类经济主体共同参与西部的大开发是必然的、必须的。
    1999年12月,中国政府宣布,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还进一步对此作出了具体解释。
    应该指出,这个政策的定向性非常显著,而不普遍惠及。涉及了特定地区、特定产业和企业的概念,涉及了出口补贴(或变相补贴)的概念。根据《关于解释和适用GATTT第6、16、23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一国政府不得给予特定产业或地区、特定企业或产品财政补贴,即通过税收抵免等放弃税收或变相不征税给予补贴;一国政府视企业的出口成绩而给予补贴属于红色补贴,红色补贴为被禁止的补贴。在我们努力争取加入WTO的时候,刚刚出台的这个西部优惠政策似乎有与WTO规则不协调的部分。而一旦加入WTO,外国企业(尤其是当其与受此优惠的企业在竞争相同的国际市场处于劣势时)就可能要求其本国政府援引WTO规则,启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结果就具有不确定性,换句话说,政策的继续可行性就受到了质疑。
    历史地看,西部在过去有过大规模的生产布局和建设,但基本上都是在计划经济的指引下,由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产生的经济后果之一是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低,或者行政介入太深导致了资源配置扭曲,而相对欠发展。这个现实不可能没有过程就改变,所以通过一定的优惠政策,吸引投资,促使资源合理配置,从而最终实现西部经济的大发展,是必然的选择。但这些政策,一方面给予了外资企业许多(我想说太多)的优惠,甚至优惠到可能会与WTO规则不协调,另一方面却没能在一些基本方面给予外资企业以“国民待遇”。这后一方面的体验,加上前一方面面临WTO规则时可能遇到的尴尬,可能会抵消了一些优惠政策本身的魅力。
    我是基于WTO规则来思考我们的优惠政策的。但WTO规则是实务性很强的规则,有很强的应用性和操作性,某些规则具有可交叉应用性。基于实务的角度,我们应该承认对WTO规则还不很熟悉。光看条文是不够的,否则就会出现心浮气躁的争论。
    税收优惠是推动向欠发展地区进行投资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应该在最大限度和灵活地应用规则的基础上。与其为了一个更突出的优惠,而招致不稳定性或者不可行性的疑虑。还不如推出经得起推敲的政策好,长期投资者看重的是后一点。西部政策也一样。中国人说:“多得不如现得”。法国人也说:“与其两份在望,不如一份在手”。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0年09月23日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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