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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9日17:04

为西部开发立法
    


  当前,全国各地正在加紧贯彻落实中央制定的西部大开发战略。由此,一些专家学者建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西部大开发,必须在法制环境中进行,必须用法制作保障。
    这就必须尽快制定《西部开发法》,并使这部法律成为涉及西部大开发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基础。
    国家应通过立法,确定对西部开发的投资方式和资金比例,确定国家给西部地区的优惠政策:税收如何收缴,资金如何返还,财政转移支付如何进行,东部的人才如何西进,东部对西部的支持项目如何进行等等。
    《西部开发法》要集中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西部开发的地位问题。在法律上确定西部开发的法律地位,真正将其摆到新世纪各项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以加快西部开发进程;西部开发的政策倾斜与实施问题,主要涉及对西部地区的产业政策、金融、财政、税收、投资、外资进出口等规定,应考虑载入西部开发法律中;西部开发的时序及政策调整问题。在实施宏观经济政策中,在东西部地区有法定的时序差别,使西部经济调整有适当时间,以避免“一刀切”宏观政策给西部经济带来负面影响;西部开发的投资问题。在法律上明确国家对西部开发中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比例,用中央财政法规规范对西部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西部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西部开发法应当体现开发原则:即资源合理有效开发利用与保护、建设生态环境相结合的原则,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原则。
    营造西部大开发的良好法制环境,有法律为西部大开发保驾护航,以确保国家西部大开发长远发展战略的稳健实施。
    ■毕嘉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0年09月28日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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