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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页 > 财 经 > 宏 观 2000年11月16日 05:34

西部开发要立法

张春环
    深秋的北京中南海怀仁堂,中共中央以西部开发与加快中西部发展的法治保障为题的法制讲座在这里举行。
    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主持讲座,并作了要切实加强西部大开发中各项法律的实施,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机制,努力创造投资、创业的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讲话。
    作为这场讲座的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夏勇,针对法治保障在西部开发与加快中西部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外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区域开发的经验教训、依法保障西部开发与加快中西部发展的几个重大问题作了阐述。
    参加讲座的中央政治局有关领导及法律界专家一致认为,只有依法开展西部大开发的各项工作,才能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才能确保西部大开发的顺利进行。
    出台《西部开发法》迫在眉睫
    由此看来,西部开发中的法制建设问题,已经摆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对于西部开发,一位政协委员曾说:“西部开发是关系着国家经济发展前程的大事,在注重资源开发的同时,更要注重文化开发和精神开发;为了避免西部开发出现新的腐败,必须做到法制先行,有了法制和法治,西部才能有序开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人担心西部开发如果监管不严,就会产生腐败,而且大工程就可能意味着大腐败;有人担心西部开发如果搞政绩攀比,就会产生对资源的破坏,而且开发越多意味着破坏越大;有人担心西部开发如果不能责任到人,不仅会造成巨大的浪费,而且会劳民伤财……
    因为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已经出现太多类似的反面典型,所以人们的担心不无道理。西部大开发是一项世纪工程,如何保证巨额资金不被“腐败提留”,如何杜绝“长官意志”在民主权力中滋生,如何防止计划经济时期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端仍在市场经济中滞留……尽快出台《西部开发法》迫在眉睫,这位政协委员的一席话语也道出了个中分量。
    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曾说:“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这句话批驳了国内某些社会人士所谓腐败可以间接提高政府办事效率的论调,如依此君所言,国家要投8000个亿为西部打基础,为了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人民要拿出多少个亿才能填满“蛀虫”的腰包?
    相对于“蛀虫”而言,西部开发中的“懒虫”更是普遍存在。地方政府的“无所作为”屡见不鲜,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家积极有为,反之则能推就推,想方设法不为。对此,成都恩威集团总裁薛永新曾有一番感受,他说从多年办企业的实践中体会到,建设完善的法制环境至关重要,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动不动就检查,收费罚款;给企业设卡,哪怕你心急如焚的事,他也不着急;有些问题明明错了,需要纠正,官员们就是拖着不办,甚至长期拖而不决,这样的投资软环境,哪一家投资商不望而却步。同样,在成都举办的中国西部论坛上,握有资本的国外知名企业也道出了同样的忧虑,期盼着吃虫的“鸟”早日来到。
    走出封闭也需法律保障
    寻找东西部之间的差距,曾有人用“东边日出西边雨”来概括,此说虽不是很准确,譬如东部地区牵扯政府官员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但是政府效率的提高、法制环境的完善,却是不争的事实。
    以深圳为例,1993年,取消企业行政级别;1994年,实施企业无主管部门改革,政企全部脱钩;1995年,实施三部门转换政府职能试点;1997年到1999年,实施政府审批制度改革,42个部门737个审批项目减少到310项,保留的审批项目规范化、公开化,在媒体上登出来,接受各方人士的监督。
    而西部有的省、区、市(县),土政策“条条框框一箩筐,哪条有用就往里装”,小集体主义及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仍有发展空间。有些西部偏远地区为了尽快摆脱贫困和落后,在吸引资金、寻找项目上,完全忽略西部特殊的生态特征,对“污染转移”的项目也照单全收,什么小造纸厂、小化肥厂、小炼钢厂,只要能解决当地百姓一时的吃饭问题,就可以置生态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于不顾,低效率的重复建设杜而不绝,有的地方甚至怕新来的大企业会挤跨了当地技术落后的小企业,各种禁入、保护的土政策卷土而来。
    此种现象如何解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夏勇研究员认为,西部大开发不光是经济开发,它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秩序、生态环境、宗教民族关系、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等很多方面,既要推进经济建设,又要实现经济、资源、人口、文化、环境的协调发展,就必须按客观规律办事,在法律上确定西部开发的地位,只有通过立法对国家扶持项目的界定、税收的收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保护当地利益的关系、生态保护与补偿保护区群众既得利益的关系等一系列大问题重新界定,废止部分不合时宜的政府规章,取消名目繁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和繁琐的审批手续,有了“拆墙迎客”的诚心,西部才能从封闭、落后中走出来。
    让西部开发走向成熟与理性
    在今天,以市场经济手段实施西部大开发,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然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们认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社会生活和经济领域都需要法律作出规范和调整,只有形成一张疏而不漏的法网,国家领导人“以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庄严承诺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就西部大开发而言,目前西部地区的环境、条件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巫昌祯教授认为,这种差距首先是表现在立法上,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出台关于西部大开发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西部大开发的许多工作还无法可依,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包括一些地方性法规已不适应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如16年前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有些条款已落后于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利于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部大开发中的作用,应当考虑修订或废止。此外,一些执法、司法部门体制不顺,政出多门,有时又相互矛盾的执法,也严重影响着西部开发的投资环境。
    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国家,任何地方立法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因此巫教授在前不久的政协会议上建议,国家应当出台《西部开发法》,在该法中规定出西部大开发的主要目标、基本原则、领导及组织机制,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国家在土地、财税、金融、人才等方面对西部的扶持、东部对西部地区的支援等基本问题。由于西部开发是一项全方位的战略调整,不应要求一部《西部开发法》包容所有项目和内容,因此,在制定《西部开发法》的同时,还要根据实际需要,借鉴成功经验制定一些推动西部大开发的单行法律法规,比如关于退耕还林、还草的法律,关于西部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等等。
    的确,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前苏联等国家开发落后地区的实践来看,健全的法规是防止背离科学规律和市场经济原则而导致盲目性、随意性、无序性和不稳定性的有力举措,是推动开发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美国颁布的《森林法》、《地区再开发法》、《土地开发法》,日本颁布的《北海道开发法》等,值得我们从中借鉴和学习。据悉,在江总书记亲自主持过以西部开发与加快中西部发展的法治保障的法制讲座之后,全国人大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十分重视西部开发法的法制建设情况,有关《西部开发法》的起草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正在抓紧进行。
    人们有理由相信,随着《西部开发法》的制定、实施,红红火火的西部大开发,会走向更加理性与成熟。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0年11月16日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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