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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页 > 财 经 > 证 券 2000年05月08日 10:52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年修订本)(2)


        7.4.5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一)公司章程、注册资金、注册地址、名称的变更;(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订立7.4.4条第(一)项之外的重要合同,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百分之五以上;

    (七)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为百分之五以上;

    (八)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发生重大变化;

    (十)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十二)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三)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四)法院裁定禁止上市公司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

    (十五)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持有的股份被质押;(十六)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十七)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十八)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公司就违规事项公告时,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九)本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7.4.6董事会预计上市公司业绩与已经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而且导致该差异的因素尚未向市场披露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说明有关因素及其对业绩的影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向本所提交公告文稿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预计的业绩变化及造成变化的原因;

    (二)董事会确认预计的依据及过程是适当和审慎的函件;上市公司聘有财务顾问的,提交财务顾问确认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该预计的依据及过程是适当和审慎的函件。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7.5.1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的交易以及新闻媒介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7.5.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告:

    (一)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二)新闻媒介传播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影响。

    7.5.3股票交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本所根据市场情况,认定是否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一)某只股票的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或跌幅限制;

    (二)某只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

    (三)某只股票价格的振幅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15%;

    (四)某只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额连续五个交易日逐日增加50%;

    (五)本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出现(一)至(四)项的情形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股票,其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上市公司因召开股东大会、公布年报和中报等例行停牌,其异常波动的计算从股票复牌之日起开始。

    7.5.4上市公司针对有关传闻发布公告,应当向本所报送公告文稿以及传闻在新闻媒介传播的证明。

    7.5.5本所发现7.5.2条所述的情况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公告。

    7.5.6上市公司针对有关传闻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二)公司的真实情况;(三)经本所同意的其他内容。

    7.5.7上市公司认为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与公司无关,应当在公告中作出说明;认为与公司有关,应当披露可能影响其股票价格的信息。

    第六节公司的合并、分立

    7.6.1上市公司的合并、分立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现行法规的有关规定。

    7.6.2涉及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合并、分立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抄报本所。

    7.6.3涉及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合并、分立方案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本所不受理有关的公告文稿,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7.6.4上市公司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停牌、复牌

    8.1上市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停牌与复牌。

    8.2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

    8.3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例行停牌与复牌:

    (一)公司于交易日公布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市时复牌;

    (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期间为本所开市时间,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起停牌,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三)公司于交易日公布董事会关于权益分派、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决议,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市时复牌;

    (四)公司于交易日刊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配股或增发新股的提示性公告,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市时复牌。

    8.4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

    (一)在新闻媒介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本所对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上市公司对该消息作出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二)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本所可以对其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8.5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布临时报告的,应当向本所申请停牌,本所根据情况决定停牌与复牌时间。

    8.6临时报告披露不充分、不完整或可能误导公众,上市公司拒不按照本所要求作出修改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上市公司作出补充或更正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8.7本所审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就有关内容解释说明或补充公告,公司不按照本所要求办理的,本所可以根据情况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公司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8.8上市公司未向本所申请并获批准而延迟公布定期报告,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定期报告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8.9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8.10上市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作出的可能对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决议于交易日公布的,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市时复牌;情节严重的,根据情况决定停牌与复牌时间。

    8.11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该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本所恢复有效信息来源后复牌。

    8.12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导致停牌的因素消除后复牌:

    (一)投资者发出收购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二)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三)本所认为必要的。

    8.13上市公司出现异常状况,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九章的规定停牌。

    8.14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所列的情况之一或者发生重大事件而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本所按照本规则第十章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第九章特别处理

    第一节基本原则

    9.1.1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投资者难以判定公司前景,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9.1.2本章所称特别处理包括以下措施:

    (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9.1.3本规则所规定的特别处理不属于对上市公司的处罚,上市公司在特别处理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变。

    第二节财务状况异常的特别处理9.2.1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财务状况异常:(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均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即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

    (三)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低于注册资本;

    (五)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

    (六)经本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

    9.2.2上市公司出现9.2.1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书面意见。

    9.2.3本所收到上市公司上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或者在报请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在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之前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公司股票实行特别处理。

    9.2.4上市公司最近年度财务状况恢复正常、审计结果表明9.2.1条所列情形已消除,应当自收到最近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提交年度报告,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特别处理。

    9.2.5本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特别处理。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特别处理前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撤销特别处理。

    第三节其他状况异常的特别处理

    9.3.1上市公司出现以下异常状况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一)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原因导致公司主要经营设施遭受损失,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中止,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的;

    (二)公司涉及其可能负有赔偿责任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依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定的赔偿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的;

    (三)公司主要银行帐号被冻结,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

    (四)公司出现其他异常情况,董事会决定认为需要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

    (五)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的;

    (六)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恢复上市的;

    (七)经本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状况异常的其他情形。

    9.3.2上市公司出现9.3.1条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报告,本所比照9.2.3条规定处理。

    9.3.3上市公司认为9.3.1条第(一)至(五)项所列的异常状况已经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股票交易特别处理,本所比照9.2.5条的规定,决定是否撤销特别处理。

    9.3.4因上市公司破产案件实行特别处理的,公司股票于每个交易日上午交易。

    9.3.5自法院发布受理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的公告当日起,本所对进入破产程序公司的股票停牌。

    公司应当在收到法院有关法律文书的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审查后公告。公告次日公司股票复牌,并实行特别处理。

    9.3.6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或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应当于第一时间向本所报告债权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情况、和解和整顿等重大情况并公告。

    公司刊登上述公告当日,其股票停牌一天。

    9.3.7上市公司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经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本所自法院发布公告的当日起对公司股票停牌。

    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后立即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审查后公告,公告次日公司股票复牌。

    9.3.8法院依法宣告上市公司破产,自法院发布公告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停牌。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后立即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审查后公告。

    第十章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第一节暂停上市

    10.1.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节所称的暂停上市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三)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10.1.2对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0.1.3对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即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0.1.4上市公司在年度决算结束后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董事会应当在披露年报前至少发布三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10.1.5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其连续第三年亏损的年度审计报告后二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10.1.6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停牌,并在停牌后三个工作日内就该公司股票是否暂停上市作出决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1.7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或中国证监会暂停上市的决定,在指定报纸刊登《暂停股票上市公告书》。自公司公告当日起,本所停止其股票逐日持续交易。

    《暂停股票上市公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及其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公司董事会对改善公司现状以恢复股票上市的办法和措施;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0.1.8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仍然应当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

    10.1.9在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为投资者提供特别转让服务,股票特别转让依照本所《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的具体规定处理。

    10.1.10因10.1.1条第(一)、(二)、(三)项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重新具备上市条件后,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本所自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恢复该公司股票上市。

    10.1.11因10.1.1条第(四)项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暂停上市后三年内的任何一年有盈余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本所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恢复该公司股票上市。

    10.1.12恢复股票上市的公司,其股票交易按照本规则第九章第三节的规定实行特别处理。

    10.1.13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恢复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应当在指定报纸刊登《恢复股票上市公告书》。该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恢复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及恢复上市的日期;

    (二)中国证监会恢复股票上市的决定;(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二节终止上市

    10.2.1本章所称的终止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列情况,中国证监会决定终止其上市。

    10.2.2在限期内未能消除10.1.1条第(一)项所列情形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收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后,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10.2.3上市公司因10.1.1条第(二)、(三)项所列情形,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本所收到中国证监会对终止其上市的决定后,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10.2.4上市公司决议解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立即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本所收到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10.2.5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上市公司关闭或者法院宣告上市公司破产的,本所在收到公司的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10.2.6上市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终止股票上市决定的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报纸发布《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中国证监会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0.2.7本所协助终止上市的公司(或清算组)处理有关股份事务。

    第十一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1.1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必须同时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审查后同时公告。

    11.2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向其他交易所提供的报告和公告应当与向本所提供的报告和公告内容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上市公司必须向本所说明并按照本所要求补充公告。

    11.3本章未尽事项,适用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以及本所与其他证券交易所签署的监管合作备忘录的规定。

    第十二章罚则

    12.1上市公司违反本规则规定,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责令改正;(二)内部批评;(三)在指定报纸上公开谴责;

    (四)要求上市公司支付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

    (五)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六)上市公司逾期交纳上市费用,本所除给予以上处分外,还可以每日按欠费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12.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规则规定和董事、监事承诺,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责令改正;(二)内部批评;(三)在指定报纸上公开谴责;

    (四)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支付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

    (五)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六)报中国证监会查处。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12.3上市推荐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本所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责令改正;(二)内部批评;(三)在指定报纸上公开谴责;(四)取消上市推荐人资格;(五)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12.4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规定,本所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责令改正;(二)内部批评;(三)在指定报纸上公开谴责;(四)建议上市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章释义

    13.1释义:上市:指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经审查同意在本所挂牌交易。

    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本规则中简称A股)和境内上市外资股(本规则中简称B股)。衍生品种:指B股配股权证或其他股票衍生产品。

    公司职工股:指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以不超过社会公众股10%的比例认购的股票。

    内部职工股:指原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职工认购的股票。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财务顾问:指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咨询机构、综合类证券公司。

    13.2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13.3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前”都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第十四章附则

    14.1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4.2本规则由本所解释。

    14.3本规则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附1:

    董事声明及承诺

    第一部分声明

    一、基本情况1.上市公司名称2.姓名3.别名4.曾用名5.出生日期6.住址7.国籍8.拥有哪些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有)9.专业资格(如有)10.身份证号码11.护照号码(如有)12.近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配偶:父母:年满18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

    兄弟姐妹:

    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年满18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配偶、兄弟姐妹及配偶同时任此上市公司董事?

    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您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曾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厂长、经理?

    是□否□

    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是□否□

    七、是否曾因违反刑法,尤其是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等而受到刑事处罚?

    是□否□

    八、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除第六、七条以外,您是否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是否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诉讼、仲裁事项?

    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持有本人所在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请说明在上市公司或附属公司业务中,过去或现在是否拥有除前条以外的任何利益?

    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三、是否参加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或者认可的证券业务的培训?

    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四、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是否知悉其他不披露可能影响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或准确性的事项?

    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保证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声明人:(签署)此项声明于年月日在(地点)作出。见证律师:日期:

    第二部分承诺

    本人(正楷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并尽力促使上市公司遵守。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并促使上市公司及本人的授权人遵守。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坦白地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和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

    六、本人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承诺与声明的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本人如果违反上述义务,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承诺人:(签署)此项承诺于年月日在(地点)作出。见证律师:日期:附2:

    监事声明及承诺

    第一部分声明

    一、基本情况1.上市公司名称2.姓名3.别名4.曾用名5.出生日期6.住址7.国籍8.拥有哪些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有)9.专业资格(如有)10.身份证号码11.护照号码(如有)12.近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配偶:父母:年满18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

    兄弟姐妹:

    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年满18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配偶、兄弟姐妹及配偶同时任此上市公司董事?

    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您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曾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厂长、经理?

    是□否□

    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是□否□

    七、是否曾因违反刑法,尤其是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等而受到刑事处罚?

    是□否□

    八、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除第六、七条以外,您是否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是否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诉讼、仲裁事项?

    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持有本人所在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请说明在上市公司或附属公司业务中,过去或现在是否拥有除前条以外的任何利益?

    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三、是否参加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或者认可的证券业务的培训?

    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四、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是否知悉其他不披露可能影响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或准确性的事项?

    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保证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声明人:(签署)此项声明于年月日在(地点)作出。见证律师:日期:

    第二部分承诺

    本人(正楷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并尽力促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并促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公司章程》,并促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

    五、本人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坦白地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并促使上市公司董事及时提供《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和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

    六、本人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承诺与声明的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本人如果违反上述义务,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承诺人:(签署)此项承诺于年月日在(地点)作出。见证律师:日期:说明:

    1.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必须向本所呈报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的人士,均必须填写第一和第二部分。

    2.请回答所有的问题,若回答问题的空格不够填写,请另附纸填写,并装订在后。

    3.若没有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填写声明部分,或没有填写承诺部分,或没有遵守承诺,则属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所有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4.若对填写事项有疑问,请咨询律师。 
《中国证券报》 200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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