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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页 > I T > 业界动态 2000年05月25日 11:25

“东芝事件”提出新课题

 罗新宇
  □中国有关立法与国际接轨了吗?  
     □赔偿前提取决于什么?   
    □倡导什么样的维权意识?  
     5月24日下午,中国消费者协会等就“东芝事件”,邀请法律界人士和有关部门专家、官员进行了座谈。他们就消费者如何维权、中国法律如何与国际接轨发表了广泛的意见,并一致认为,“东芝事件”对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也对中国今后在高科技领域的维权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东芝公司在解释对中美用户不同待遇时说:中美法律存在差异。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著名民法专家梁慧星认为,中美法律在对消费者的保护上不存在任何差异,中国的民商法领域已经与国际接轨。   
    长期从事民商法研究的梁说,从1993年开始,中国就逐步建立了一整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体系,这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最近颁布的《合同法》。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要的一条就是消费者在消费和享受服务时的知情权。   
    留美法学博士、北京律师协会副会长徐家力也认为,《产品质量法》规定,只要产品存在潜在风险,用户也可得到赔偿,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又未作说明的,要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造成损失的要给予赔偿,责任构成和美国完全一致。《合同法》还规定,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要承担责任,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要协商确定。   
    徐说,发生在美国得克萨斯州的集体诉讼,原因就是东芝担心美国的判例法,法官有很大的裁量权,其实中国的法官同样也有很大的裁量权。   
    从法律层面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著名法学家何山对“赔偿歧视”问题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说:“我认为,中国消费者没有得到赔偿,并不意味着国民待遇不一样,关键是看产品是否真正存在瑕疵。根据《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适用,中国适用于此的法律赔偿前提就是举证有用,即造成的损失有多少。如果提不出来,赔偿金额就不一定高,在这方面,也不可能适用美国法律。两国法律赔偿额都不一样,这是非常正常的,这与法律适用、赔偿能力、当时的社会状况等等相关,中国不可能求得与美国一样的赔偿额。”   国家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罗洪元认为,既然东芝要对中国用户提供修补软件,说明瑕疵肯定存在。对此,他表示如果需要,可以委托中心提供技术支持,既可以从性能、产品设计安全等方面作常规检验,也可以组织专家组来检验。  
     徐家力认为,现在只是一种推理,既然在美国付了和解金,又给用户提供补丁,就推理他一定存在问题,这种推理在法庭上是不能作为关键证据的。从目前情况来看,委托专家来对东芝电脑进行技术鉴定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  
     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则从诉讼层面提出自己的意见。他认为如果选择诉讼请求,在举证方面,消费者既可以自己举证,也可以根据中国法律,要求经营者提供无责任过错的证据,两者同样可行。   
    国家工商局消费者保护司商品处处长李振成表示积极支持消费者按照中国法律维护自己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竖昆针对媒体的报道说,通过报道,我们很好地监督和约束了东芝某些不合理的行为,这其中包括东芝中国公司的英文网页说明问题。  
     他说,通过对东芝事件的剖析,说明我们在帮助消费者如何在高新技术领域维护自己的权益方面,面临许多新的课题,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在法律判断层面、技术判断层面,我们可以作些探索。  
     对一些媒体和消费者把东芝事件提高到民族歧视的层面,杨秘书长认为,应该从依法维权、理性的角度来对待东芝事件,而不是过多地纠缠于民族情绪层面。这对解决问题没有帮助。    
《中国青年报》 2000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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