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以下为网友的个人观点,不代表人民日报网络版的意见。 不同看法:1 米先生说的偿金是庭外了结金额,不是赔偿金,那么发到具体用户手上的“偿金”的“偿”是啥意思,是否说明了类似的庭外了结的结果都不算赔偿,用户拿到的偿金可以解释为东芝给用户发小费安抚用户?但客观事实上就是赔偿。“全世界许多国家都使用东芝公司的产品,也知道东芝在美国庭外了结付款的事情。”,请问米先生全世界用户当中包括中国用户吗?那么包括本人在内的占全世界相当一部分绝大多数中国用户事实上为什么都不知道此事,凭什么说许多国家都知道?因此这位米先生说的“中国的极端民族主义情绪”观点本身就是“一种极端的种族歧视”,好象其它国家早就知道了,就你中国人不知道就不能吵!米先生一一列举了该产品元器件供应商,好不容易把中国人给挂上了。请问米先生,对于用户来说公司产品使用中出了问题是老板负责还是员工负责?员工的问题那是内部问题,连这起码的法人意识都没有,按你的逻辑我们替国外发射卫星跟本就不要投保险,反正元器件都是进口的,出了问题有人赔就是了。事实是象东芝这样的厂商的厂品在中国算品牌产品,价格比国产同类产品价格要高出20%,到出问题了米先生却把责任推到元器件的供应商头上,这连东芝都不敢说的不负责话也替他说了!再问米先生何谓“国际惯例和法律程序办事”,日本陪美国是啥惯例?如果是国际惯例的话为啥就不适合中国的用户。
从以上几点说明米先生所说的对该事件的看法和所谓的印象可以看出,米先生把问题提到政治高度去分析,似呼中国人又做了一件让世人孤立的一件事遗憾事,但我个人认为米所提出先入为主的观点根本就站不住脚。中国人可以在键盘上敲出“NO”,同样也可敲“不”,中国用户同样有权跟损害中国用户的任何外国厂商叫板。
不同看法2: 楼下米先生的观点,我认为有些较客观的一面,但我觉得他也夸大了那种政治效应。政治上的看法各持己见没什么稀奇的,在美国和日本的媒体上不同的政见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东西了,要把东芝事件往政治上扯的话,各说各的,大家站在不同的平台上操作,从不同的角度看,结论当然有所不同,但不要去吓唬老百姓。咱们中国的老百姓都持楼下米先生的政治观点当然是不会惹什么事了,但未必人家就看中国是个"乖孩子",这种"乖孩子"也未必有糖吃,美国加日本的人口还不到中国人口的四分之一,干嘛许他们吵吵闹闹,不许我们十几亿人口中有几个人说说自己想说的话,做自己想做的事,只要他们不是在违法犯罪。
所以,我的观点,应该允许楼下米先生这样的人,发表他的观点,也得允许其他网友发表自己的看法。就是别拿美国人和日本人的眼光来约束到我们的网友和法律该怎么做。下面我在谈谈东芝事件,在法律方面我的看法。
楼下版主也贴了不少贴,回答有关方面的法律问题的解释,并有我国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专家的解释。各位可以看看,这一点上,米先生讲的不客观,法律界人士对这方面的回答,我看到的都要式回答,都是比较客观的,也就是说这官司要打赢,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而且要有事实证据的基础。这可不是人云变云,我主要想澄清以下几个问题:
一、事实问题:
必须要有产品瑕疵的证据,用户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这一点是本案成立的最基本的要素。产品瑕疵是否存在,可以说是本案的命脉。而且如何认定其为产品的瑕疵,也是本案的一大难题所在。这在中国的判例中,据我所知,绝无先例,拿怎么开这种先例应该说,米先生所说不为过,这不仅在中国是个先例,甚至影响到国际电脑产品质量标准的问题。目前国际上都没有什么完整的软件质量标准,没有相应的标准又怎么认定其为瑕疵?这不象一个茶杯,缺了一个角谁都可以肯定地说,这是次品。我看如果认定电脑的瑕疵只能就同一品牌的产品,或同类的产品比较。那东芝产品的瑕疵也只能跟同类产品云比较,那跟什么样的同类产品云比较呢?这问题只能电脑业的专业人员去回答了。再则,根据目前国际电脑业软件的主流看,我认为,如果东芝产品的所谓瑕疵类似于微软的视窗系统崩溃的问题,那么这样的案例一判下去,肯定就不仅仅是东芝,对微软也是一个大大的打击。如果中国判例的法理依据合理,那么也就不仅仅是中国用户的问题了,其他各国的用户都会对这些软件生产商和销售商群起而攻。这不是耸人听闻,这可以问问从事法理研究的人士,因为我们国家的法理已经是逐步与国际主流法理有了相当的融合,实践中也在不断的靠拢。这种判例绝对会充分考虑国际惯例的。
二、实体法问题
再进一步阐述一下,米先生关于所谓法学界人士人云亦云的依据,那就是说,有法学界人士称,我们的法律与国外的法律没有什么差别的问题。这其实是外界一个误解。就象楼下游民问王教授的问题中,王回答说这方面中国的法律与美国的没有什么重大区别。这其实是指实体法部分。具体说就是在合同法中涉及赔偿的要求,在什么情况下应该赔偿的问题上,这方面是没有什么大的区别。我国修改后的合同法在国际上也是比较完整、比较先进的一部合同法规。这一点 曾在合同法颁后,北京邀请了许多国际上著名的法学专家进行过论证。国外专家比较一致的认为,我们的这部合同法目前在国际上也属先进的法律规范。所以说,以上是米先生自己的误解。当然有些媒体在这方面也没能准确表述法学专家们的意思。最主要是,法学专家们在回答这个问题上是有先决条件的,这一点大家都不要忽略。最好把专家的话看完整,不要断章取义。
三、赔偿问题。
王利明教授说的很清楚,不可能按美国那样赔。中国民事赔偿的准则是平填式的,美国是惩罚式的。也就是说,在中国民事赔偿,卖给你一个坏杯子,就换一个好杯子给你就行了。在美国,你要是卖给我一个坏杯子,法院可能判你赔我十个好杯子,甚至外加上什么精神赔偿之类。所以,我认为,就是北京那三用户得到赔偿,也不太可能是八万元。
至于美国的团体诉讼,我不太了解,不便评判。但中国的民事法律是有规定共同诉讼的问题的。因同一事实和同一标的行进诉讼的多个诉讼当事人,是可以委托共同的代理人的,但必须有委托。没有委托、没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将被视为诉弃诉讼权利,也自然不会得到赔偿。
四、审理方式问题
这方面米先生对美国和中国的审理方式都有所了解,但描述得都不够准确。我们看到一些美国一此判例是因陪审团一定倾向性的造成的。但这并不说明美国的陪审团可以随心所欲,可以不讲事实,不讲公正。总的来讲,他们的审判方式是公正的,这一点是有目共睹的,全世界同行都不会去否认这个事实。
而我们的审判方式,现在也开始接近英美法系,举证制和抗辩制在我们国内的不庭上已广为采用,并已纳入了法典。法官也有了相当的自由裁量权,并不象米先生理解的,没有倾向性的问题。因为这个案例我前面说了,是没有先例的。最后依据什么,在实践操作中有非常大的伸缩空间。当然,其最终的结论,还是要来自于事实基础,和法理的解释,看其是否经得起历史和事实的检验。这一点也不是单单一个法官和法院能做到的。要有各方面专业人员的配合,和确实的证据来支撑。
最后,也谈谈我对媒体的看法,媒体报道我认为他终究不是办案件,他有他的灵活度,只要是主要事实是真实的,至于看法和倾向也要不大惊小怪的,
美国和日本的很多媒体对我们的政治倾向性不是也很强吗?这方面我看不管哪国的媒体都该是平等的,不要因为人家怎么看我们,我们就不能怎么怎么样。特别是大众媒体,它又不代表国家,让它说去好了,兼听则明。争争辩辩有什么不好,法庭上就是这么做的,不然怎么弄得清谁是谁非,公理自在人心嘛。再说了,媒体也不是审判,最终是非曲直还得等法院的判决,现在各人说说各人的看法有什么不能说的呢? 只有经过法院判决的才算陪偿吗?
民法<通则简介>一书第五点,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十种,包括1、停止侵害2、消除危险7、赔偿损失10、赔礼道歉。民法通则规定以上十种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这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并不一定全部要通过法院进行,首先是当事人之间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通过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来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的,才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