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近日在答复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时表示,公安部将积极配合信息产业部做好立法的有关工作,力争尽早出台信息网络安全法。
据该局官员介绍,公安部早在80年代中期就已开展计算机安全立法工作;1994年国务院颁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职能;1995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的职责。
面对计算机犯罪的逐年增加,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刑法中,较全面地将计算机犯罪纳入刑事立法体系,增加了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利用计算机犯罪的条款; 1997年12月12日公安部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销售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和安全专用产品安全功能检测机构的审批工作”;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4项禁则和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必须履行的6项安全保护责任;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又发布了《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原国务院信息办及其他相关部门近几年也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所有这些法规和规章奠定了我国加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基础。
近年来,信息网络安全问题已引起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完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体系,制定信息安全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这位官员透露,根据中央领导指示,信息产业部将牵头进行信息安全法的立法工作。公安部将结合多年来查处互联网络上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司法实践,以及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的经验,积极配合信息产业部做好立法的有关工作,并严格遵循《立法法》的有关程序规定,力争尽早出台信息网络安全法。(杜登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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