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将有重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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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信息产业部与国家版权局11月初开始联合修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日前,修改文本(草案)已告结束,并将报送国务院批准。
据相关人士介绍,正在修改的保护条例,对以下几点做了修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由过去的25年提高到50年;借鉴国际知识保护公约相关条例,将出租权作为一项新的专有权赋予计算机程序作者;《条例》为适应网络时代的特性,增加了网络传播侵权的行为的认定;明确并加大了对侵权的法定赔偿的数额,每个侵权软件作品的赔偿额为5千元至50万元不等;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也将有所变动;另外,新《条例》对用户使用未经允许的软件的法律性质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正在修改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体现了遵循著作权法原理、结合计算机软件特点和从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水平处罚这三大原则,首要目的是修改现行条例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及WTO有关不一之处,使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更具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据介绍,我国现行的条例是国务院于1991年6月4日发布,于同年10月1日实施的。专家认为,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扶植和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改善和培育发展软件产业的基本法制环境,促进软件技术和产品的国际交流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专家指出,现行条列颁布实施至今已近十年,这十年正是我国改革开发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十年。特别是目前我国正处于入世多边谈判的关键时刻,为给我国入世多边谈判创造条件,修改条例中与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所确定的准则和国际惯例不太符合的内容不但时机已经成熟,而且十分迫切,否则将可能影响我国入世进程。(钟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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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IDNet 200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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