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东芝公司的那场官司虽然已经过去了一年多,可是当事人赵福源至今仍心绪难平。5月30日下午,他来到本报,对记者谈起了那场官司的前前后后。 1995年2月,赵福源看到东芝宣传品中介绍28W3DXH彩电具有图文电视的功能,便用1600美元在外交部出国人员供应处购买了该机。回家后,他照着产品说明书调试后发现,宣传品及产品说明书中说明的图文电视功能和机箱上标有的NICAM“丽音”广播功能,根本调不出来。 既然这种彩电在中国使用没有图文电视功能,为什么不在说明书中说明?为什么宣传品中却宣传有此功能?赵福源投诉至消费者协会。1996年4月11日,消费者协会委托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对该机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表明:“28W3DXH东芝彩电只能适用于英国的WST制式,不可能接收我国的CCST制中文图文电视信号。”鉴定结果还表明,东芝电视机箱上标有的NICAM数字立体声功能,由于我国尚在试验中,并未播出,因此目前不可能接收到我国的NICAM信号。 赵福源决定要向东芝香港有限公司讨个说法。他来到东芝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事务所交涉。对方认为该机型可接收英文图文电视,所以不存在宣传与实际质量不符问题。对方又称,该机已注明适用于“普通文字”,英文就是“普通文字”,这只能说产品说明书有写得不充分的地方,导致中国消费者就收看图文电视范围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对于这种解释,赵福源表示难以接受。 赵福源认为,东芝香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他向东芝提出4点要求:一、必须在几家有影响的报纸上向消费者赔礼道歉;二、按照市场最新价退货;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增加一倍赔偿;四、由东芝公司承担检测费和因此事造成的车费、电讯费等项支出。 赵福源说,当时东芝香港有限公司提出私了,愿退货并付给他一万元赔偿费,但是拒绝在报纸上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双方不欢而散。 1996年4月30日,赵福源一纸诉状递到了法院,将东芝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事务所推上了被告席。 这桩并不复杂的案子在法院一压就是一年零八个月。1997年12月30日,赵福源终于接到了判决书:原告购买的东芝28W3DXH彩色电视机的性能与其产品说明书及机箱上备注的功能不完全相符,被告东芝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事务所赔偿赵福源人民币3000元;被告东芝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事务所赔偿原告赵福源为解决此纠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驳回原告赵福源其他诉讼请求。 赵福源对这一判决不满意,准备上诉。就在这时,他得知被告已提出上诉。赵福源准备与对方再次对簿公堂。一直到1998年8月,上级法院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这时,距离1996年4月30日那个起诉的日子,已经28个月过去了。赵福源说,拿到判决书时,他心里怀着深深的愧疚。因为,一些跟他一样上当的消费者一直在关注、等待着这场官司的结果,如果他赢了,他们也会跟在他身后拿起法律的武器。可是如今,他们已经失去了诉讼时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只有两年。赵福源说,我让那些和我一样遭遇的消费者失望了,这场官司看起来我赢了,其实是输了。(记者 吴苾雯)
东芝:当时确有疏忽
东芝方面承认,当时东芝28W3DXH彩电产品的说明书确有疏忽之处。 今天,记者找到了东芝当时负责接待处理此事的朱世康先生。朱介绍说,赵福源购买的这种型号的彩电的确与中国图文电视CCST的制式不符,由于我们的疏忽,在宣传彩页和产品说明书的介绍中,没有注明只能收看英文图文电视。从一开始我们就承认这一点,而且在官司没有打完之前,我们就对产品说明书作了修改。 朱世康说,事情发生后,公司与赵作了协商,但最终双方没有达成结果。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后,我们马上赔偿了赵福源5000元人民币。
朱还介绍,自赵福源诉讼后,陆续还接到几位消费者的咨询电话,但最终走上法庭把东芝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事务所列为被告的只有赵富源一人。他补充说,这种型号的彩电,东芝早就不生产了。
记者又采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有关人士。他们认为,只要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必须注明中文标识。如果当事人在产品宣传资料或广告宣传中有些内容确与事实不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当事人是有意为之,则构成了欺诈行为,消费者除了向法院提出诉讼外,还可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工商部门可以根据相关的行政法规,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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