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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页 > I T > 电脑生活 2000年11月08日 09:48

互联网上侮辱他人须赔偿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互联网上发邮件侵犯名誉权案,判决发邮件人予以书面致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并将审查后的致歉内容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发送范围与其所发含侵权内容的电子邮件的发送范围相同。同时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及经济损失费人民币1536元。

    网上:侮辱他人起争议   

    张尔申、邵达立原来是英国输力强公司北京办事处的同事。2000年3月8日,该公司29位员工在互联网上收到了相同内容的英文电子邮件。该邮件内容为:“邵达立是被迫辞职的,因为他盗用公司资金并用假收据谋取财产,邵达立盗取一台打印机据为己有,你可以注意到邵达立一直在逃避我们的监督,因为他怕我们揭露他的肮脏历史,公司不应当接受一个品行堕落和诽谤我公司的人”。其中一位英国同事PeterRowe收到此邮件后,立即给邵达立发了一份传真,将这份邮件传给了邵达立,不久,许多同事都询问邵达立此事。   

    邵达立看到后,异常气愤,从发信地址上断定是同事张尔申所为。因为这些邮件的发信地址全部是这样开头的:发信人:eszheng@public.bta.net.cn,这一看就是张尔申的地址,以前张尔申都是用这个地址收发邮件的。因为工作上的关系两人曾有过矛盾,此举实属张尔申的报复行为,于是邵达立找到张尔申理论,没想到张尔申矢口否认,反而说是有人诬陷自己。对于邵达立这位近六十岁的中国科学院退休高级工程师来说,这么大范围的对自己人格上的侮辱还是第一次,心里越想越气,他一气之下,于2000年5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张尔申在互联网上散发的电子邮件中用捏造事实的方式及侮辱性语言对其名誉进行诽谤,要求法院判决张尔申予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共计51563元。   

    争议焦点:邮件为谁所发   

    到底上述29封电子邮件是邵达立发的吗?一审中,邵达立在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作了(2000)西证字第0682号公证,证明与上述PeterRowe收到的邮件相同的英文文件内容是公证当日即2000年4月21日从电子信箱eszheng@public.bta.net.cn中打印的。但张尔申认为,该公证书只能证明是从计算机中输出该文件,并不能证明这个英文作者是谁,也不能证明它的真伪性,该邮件从何而来,也不能证明是谁发的,所以根本不能认定是由其发的。   

    邮件文件使用侮辱性语言,内容上确实构成对邵达立名誉权的侵害,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上述邮件是否为张尔申所为,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法庭认为此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证明该邮件是否从张尔申的信箱发出、是否为张尔申的电脑发出、拨号上网的电话号码是否为张尔申自己的电话,只要同时证明了上述三点,那么就可以认定就是张尔申所为。   

    张尔申认为邵达立提供的邮件是个伪造的计算机文件,而且电子邮件可以更改,内容和信箱都有可能伪造。二审期间,张尔申也在西城区公证处作了两次公证。8月19日的第一次公证证明,张尔申打开了他的创格牌手提电脑,通过拨号上网方式进入互联网,点击InternetExplorer,进入首都在线网站主页,输入ershen,输入密码ershen后,打印了两页文件。9月23日张尔申的第二次公证,证明点击eszheng进入中国互联网信箱,不用密码进入eszheng@public.bta.net.cn发件箱,也能收发邮件,所以是有人盗用了自己的信箱和密码发的邮件。法庭上,张尔申坚持认为是邵达立盗用了自己的信箱在网上发信。   

    邵达立认为电子信箱eszheng@pub?lic.bta.net.cn是张尔申本人凭身份证亲自办理,密码为其本人设定,别人无从知道,而且一直以来,张尔申的朋友收到邮件都是从这个信箱发出的,如果有人盗用,则电话局收费上应有记载,张尔申对于多收的电话费早应该提出异议了。   

    为了查证这29封邮件的发信地址是惟一的,邵达立到北京市电信局进行了查询。根据该局提供的2000年2月21日至3月20日上网详细记录,该邮件因为是拨号上网方式进入互联网,被分配的动态IP地址正好有一条与这份PeterRowe收到的邮件的IP地址相同,时间相隔无几,拨号上网所用的电话号码恰恰是张尔申的办公室电话,而张尔申只有一间办公室,拨号上网为上班时间,张尔申也在现场,发信时间与张尔申上网时间相吻合。   

    面对这份证据,张尔申认为是有人进入其办公室利用其电话并盗用了自己的信箱及密码进行了伪造。而邵达立提供了电信局的证明显示,发信的用户PC机在WINDOW中定义的名称为CZ,这个名称一般是每台电脑各不相同的,除非用户自己重新命名,但这情况很少,而且从张尔申朋友举证可以证明,他们收到的张尔申的邮件全是由以CZ命名的电脑里发出的。如果张尔申还要否认,一定是有人从张尔申处获悉了邮箱地址及密码,借用了张尔申的专用笔记本电脑,并且在张尔申的私人办公室里用张的办公室电话上网,但这种机率很小,张尔申也未能举出存在这种可能性的证据。   

    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张尔申所散发电子邮件之内容无事实依据且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其主观上具有侵害邵达立名誉权之故意,客观上将导致邵达立社会评价降低。现邵达立要求张尔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理由正当。据此判决:一、张尔申向邵达立予以书面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查,并将审查后的致歉内容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发送范围与其所发含侵权内容的电子邮件的发送范围相同。二、张尔申赔偿邵达立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三、张尔申赔偿邵达立经济损失费人民币1536元。   

    判决后,张尔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经过法庭的举证质证,双方激烈的辩论,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张尔申通过互联网向其公司多人发送的电子邮件,内容上编造有关邵达立盗窃财物、被迫辞职等事实,且针对邵达立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已构成对邵达立的名誉侵害。现张尔申否认上述邮件系其所写所发,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张尔申的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判并无不当。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郑艳丽)
《法制日报》 2000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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