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这件事发生……半年以后,全世界都很平静,没想到在中国却又被报道出来,我们才明白,原来中国的老百姓并没有完全知道,和我们想象的不太一样。” ———东芝发言人
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
东芝始料不及的是,因其笔记本电脑有“瑕疵”,它对中美消费者不同的解决方法在中国招致强烈反感和声讨。 目前最引人注目的是,北京3名东芝笔记本电脑用户对东芝的起诉,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是否会被受理。与此同时,截止5月31日,向东芝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的中国消费者报社,已接到9人报名,离“代表诉讼”法定人数尚有1人之差;很多人打来电话,问诉讼难度有多大、能提供怎样的支持、将耗时多长。在新浪网上,“东芝笔记本电脑只赔美国人不赔中国人”成为最热门话题,截止5月31日,网友发来的留言长达52页。对东芝事件率先发难的千龙网因此一举成名,服务器几度因为访问量剧增而瘫痪…… 惹祸的根苗是东芝笔记本电脑里的软驱控制器(FDC)半导体微码。话说10年前,向东芝提供该部件的NEC即已发现瑕疵,在美国大做广告,而东芝没有反应。直到1999年3月,两名东芝的美国用户因该瑕疵“可能引起存盘错误而导致数据破坏”,向得克萨斯州联邦地方法院提起集团诉讼。该法院有多宗巨额赔偿案判例,负责打这场官司的律师也是有辉煌记录的高手,况且东芝有 “明知故犯”的嫌疑。判决结果有可能导致东芝破产。 诉讼还是和解,就在东芝做激烈思想斗争的时候,对此一无所知、赴美近10年的李亚平买了一台东芝笔记本电脑。刚买一个月,1999年10月,东芝便与550万美国用户达成和解协议。今年3月,具体内容出台,申请方式十分简单,作为和解集团的一员,李亚平能得到433美元,另外还有购物券;和解金总额达10·5亿美元。 今年,李亚平回国到一家新成立的网站“千龙新闻网”工作,发现国内很多朋友也在用东芝笔记本,却没人知道此事。李认为东芝是故意隐瞒。5月8日,千龙网开通首日,他在千龙网贴出文章《TOSHIBA 还要蒙中国消费者多久》。此后反响之强烈,他本人与东芝一样始料未及。 在媒体地毯式轰炸报道的同时,东芝及其中国大陆地区总代理联想公司没有动静。两周后,5月22日,东芝副总裁古贺正一赴北京扑火,反而成了火上浇油,媒体普遍评价东芝缺乏诚意。 古贺正一为东芝辩解的要点有三: 1.“虽然不能否认在极度高负荷的极限操作环境下FDC发生存盘错误的极微的可能性,但是在过去15年敝公司销往世界各地的1500万台笔记本电脑中,没有出现过任何1件以FDC为起因而发生类似现象的投诉。” 2.“从美国法律角度来看,即使没有实际发生损害,只根据其可能性就可能认为损害赔偿……一旦败诉,存在被判高达100亿美元规模的巨额赔偿的风险……(东芝)万般无奈才做出如此苦涩的‘和解’选择。” 3.“东芝于去年10月达成和解协议后,立即向联想做了说明,并……对前来咨询的用户说明解决方法。”自1999年底开始,东芝中国公司的网页上提供了“补丁软件”给用户下载。至于网页上的相关说明何以长达7个月只有英文,直到新闻发布会前一天才改成中文,东芝未作解释。 这一说明表明,东芝不认为它对中国的用户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月2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邀请法律专家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东芝事件进行座谈。对于东芝是否应当向中国消费者赔偿,多数专家持肯定看法。国家工商局消保司商品处负责人表示,国家工商局支持中国消费者的诉讼。 据悉,尽管东芝笔记本电脑风波以来,其销量已受影响,6月2日,东芝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仍将按原计划开业。
东芝事件警示录 有关人士认为,倘若东芝事件可以大大促进中国产品质量的提升,则幸莫大焉
大企业必须负责任 有人分析,如果是其它国家的产品出了问题,中国消费者的反应会平静得多,但点燃导火索的李亚平表示,这场风波仅仅是一个跨国大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纠纷,与企业是哪国的无关。 关于“不能因赔美而要求赔中”的观点,李亚平说:“大的跨国公司无论说得多好听,一旦有机会将商业利润放在消费者利益之上、而不受惩罚时,往往会这么做,这是一种资本的力量在推动。假如没有监督、没有法律约束,那还了得?”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项兵教授与李亚平都提到人类历史上最高的产品责任赔偿案————1999年7月,世界最大的汽车制造商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被美国加州一家法院裁定,向2名妇女和4个孩子赔偿49亿美元。这6个人在一起车祸中被严重烧伤,其中一个6岁女孩动了70次手术,她的妹妹则动了60次手术。 该案中,受害人律师在法庭上证明,油箱设计有问题,通用汽车公司早就知道,但为了利润而不进行修改。该公司一位工程师早在1973年就提出一份“ 价值分析”报告,称解决包括引起死亡在内的法律纠纷,每辆车平均花费2·4美元,而解决油箱设计问题,每辆车平均要花8·59美元。 上述49亿美元的赔偿中,有48亿美元是惩罚性赔偿。这向大公司发出一个信息:不要把利润置于公众安全之上。 项兵认为,通用汽车公司这个例子,对其它企业的警示作用不可低估,从管理的角度看,为社会带来的好处也不可低估,汽车、玩具、家电、医药、桥梁、商品房都是一样的道理。 他说:“国际大企业经常遇到消费者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如果出了问题,它就要Product Recall(PR),即提供免费修理,跨国公司很少有不用PR的。在美国发现产品有问题,而中国存在类似问题的话,那它早就应该向用户发个通知,说我们产品发现这问题,希望你送过来,我们帮你免费修理————这是东芝至少应该做到的,是必需的。同样的产品问题,对各地消费者采取的措施应该一样。” 也有人提出,很多国内企业做得远不如跨国大企业,对东芝的声讨过于苛刻,项兵说:“那是另一回事。如果是中国企业有这种问题,消费者照样有权起诉你,照样罚,这与歧视无关。” 他认为,国内假冒伪劣产品比较多,一个核心原因是我们的企业太小,只有做大才能解决这问题,美国跑马圈地的时代也一样,一般来说,做大以后,企业自律会加强:我投500亿美元,不会为了骗你20元钱,把我的生意毁掉。反过来说,中国企业需要这种规范,否则长不大。呼吁公正处理本案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经济法教研室金勇军介绍,关于集团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相应的制度“代表诉讼”,要求一方当事人达10人以上。该法第54条、第5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推选代表,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法院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然而,他体会,虽然我国法律制度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一定困难。以此案为例,美国550万用户集团诉讼,换在中国,法院也许会感到很麻烦,光登记就不好办,有可能没有理由地不予受理。 一位网友发出帖子说:“如果进入诉讼程序(联想和东芝应是共同被告)之后,法院确实找不到相应的法规来处罚被告也不算失败。我们应当呼吁立法机构修订有关法律,使之更完善地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瑞华说,司法改革的目的是建立完善的司法体系,至少能够给弱者、消费者提供充分的权利救济和保障。而真正能够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是两大利益集团:企业家、广大消费者(包括律师)。 他认为,随着WTO逼近,跨国集团将蜂拥而至,集团诉讼的案例也将越来越多,如果没有有效、公正的司法保障,人们会丧失信心。 他呼吁,在注意到跨国集团对中国消费者有不公平的同时,应该发现中国司法上有哪些问题,或许正是中国司法和法律上的某些弱点,部分导致了这种不公平。同时他希望中国的法院,本着公正、开放、维护人的尊严这样的精神,对本案做出公正的处理,“我们不需要对国人偏袒,更不需要以改革开放的名义,对跨国公司的不法行为予以纵容,真正的公平必须是给弱者一点特殊保障,给强者施加一些特殊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赢得中国公众对法院的信任,也才能赢得跨国集团的尊重”。为中国产品质量预警 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引发的讨论中,为数不多的一些论者转而审视我们自己的产品:一旦东芝在美国的遭遇落到中国企业身上,我们赔得起吗? 一个多次被提起的事例再次被网友贴到网上:中国的爆竹“二踢脚”出口到美国加州,因为该响没响,不该响时响了,将一位小男孩右眼炸瞎,最后赔了500万美元。其中,中国企业只拿出9万,另外491万则由在美的华人团体和个人捐助。这500万还只是没有告到法院时的索赔数额。 还有人从另一个角度在想:凭心而论,与东芝笔记本电脑“可能引起”的一点缺陷或曰瑕疵相比,问题更为严重的国内一些产品(最令人痛心疾首的,如直排式燃气热水器、高压锅、啤酒瓶伤人“杀人”案)生产厂家,理当向消费者作出赔偿或主动回收其产品。眼下厂家可以想方设法寻求法律之外的某种保护,一旦中国加入WTO,也就是“入世”之后,同样一类产品质量问题,国外厂家给中国消费者赔了一大笔钱,中国自己的厂家要想再说不赔钱或只赔一点点,怕就难了。 有关人士认为,倘若一个东芝事件可以大大促进中国产品质量的提升(至少是关注吧),则幸莫大焉。
东芝电脑中国用户律师团杨开明律师说 我们对胜诉有100%的把握
“我们对胜诉有100%的把握,”5月30日,东芝电脑中国用户律师团成员、丰联律师事务所杨开明律师对本报记者说。 杨开明认为,东芝的做法属于隐瞒产品缺陷的欺诈行为,按《消法》第49条应“退一赔一”。 他说,本案的两个关键问题是:东芝笔记本电脑是否有缺陷;东芝有无欺诈行为。 据分析,东芝在记者说明会上称:“不能否认在极度高负荷的极限操作环境下FDC发生存盘错误的极微的可能性。”按《产品质量法》,这属于缺陷,即东芝自己承认存在缺陷。东芝对此10年前就知道,至今才告诉中国消费者,因此构成欺诈。 据悉,沈阳200余名消费者也已起诉东芝。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法院能否依据代表诉讼的规定予以合并审理?
梁慧星说:东芝说法不对 他认为,中美法律对东芝事件并无实质性差异中国用户完全有理由要求东芝退货乃至赔偿
日本东芝副总裁5月22日在北京发表的正式声明中,有一段话已似乎已深入人心:“从美国法律来看,即使没有实际发生损害,只根据其可能性就可能认为有损害赔偿。”东芝因此才主动与美国用户和解。国内很多人包括一些法学专家由此认为,我们的法律对消费者保护不够,结果让东芝钻了空子,估计中国用户的索赔会很困难。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室主任梁慧星教授认为,东芝的上述说法没有根据,中美法律并无实质性差异,用户都可以追究东芝的瑕疵担保责任,据此可以要求退货或者修理、更换;此外,如果要求赔偿,也都必须证明有实际损害发生。 作为《合同法》的起草人之一,梁慧星说,我国的《消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完全可以适用到对东芝的诉讼,这3个法律在世界上都是先进的。其中,《合同法》中关于“瑕疵担保”(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的规定,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篇315条关于“特定目的的担保”完全一致————“瑕疵担保”不以造成损害为前提,其违约责任可以是退货、减价、更换、修理;另外如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他认为,东芝明显的过错表现为,它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62条关于“ 按照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规定。 谈到东芝只赔了美国人,而在其他国家包括日本都未赔偿一事,梁慧星说,按照日本的法律,东芝同样应当承担上述责任。 梁慧星着重提到,东芝对其笔记本电脑FDC的瑕疵已隐瞒多年,对于这类行为,如按美国的判例法规定,可处予几倍乃至几十倍于实际损失的惩罚性赔偿。我国《消法》第49条关于“退一赔一”的规定,也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同之处是将赔偿限制为2倍。
联想发话
东芝事件引起的广泛愤怒,很快波及东芝笔记本电脑在中国的总代理——— 联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月26日,联想首次向用户发表公开信,其基调与东芝类同,由此在网上又惹来更多骂声。 5月30日晚,联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笔记本事业部助理总经理沈伟代表联想接受了本报专访。 去年11月,东芝已告知联想其笔记本电脑的FDC问题,联想为什么没有通知所有中国用户?联想的回答是:“国内IT媒体和网站都报道过了,去年11月份就有了。这种问题从理论上来说是一种可能性,用户在使用中没有发现这个问题,不会造成对他的伤害。我们认为,通过新闻、通过我们的网站、通过我们的解释,应该已经避免了用户实际应用上的伤害。” 联想认为,关于FDC的问题,从高科技产品来说,这种BUG(小毛病)应该是很正常的,像软件开发中也会存在这个问题。“风波之前,我们没有接到一例用户投诉”,至今也没有接到因为这个退货的。“销售一开始受了一些影响,后来慢慢的就比较正常”。 “东芝的声明基本是实事求是的,但在表达方式上不被国人接受。”联想第一次发出了与东芝不同的声音。记者:寿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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