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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9日17:04

专家评说原作展卖
    

  隋建国(中央美术学院雕塑系主任):

  我认为拍卖是没有问题的。我去看展出的所谓原件,是四个铸铜的人物头像。既然是铸铜的就应该有模子。那么如果模子还在,这次拍卖是不会对艺术品的保存有什么影响的。

  根据国际惯例:一个模子翻铸八次,都算是原作。

  这是从技术上的考虑。此外,作为艺术品,在作者家里放着总不应是一个圆满的结局,通过艺术品市场,如果能有国家博览馆收藏让更多的人欣赏到艺术家的心血,岂不是更好。

  即使是让境外的艺术机构买走,我想也是国外宣传中国文化的一个机会,有什么不好呢?

  费明(作家):

  纪念碑浮雕原作该不该卖,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是把它视作艺术品,还是文物。如果是文物,那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理自不必说;如果说是艺术品,艺术品的拥有者当然有权处理。

  虽然这一作品有着丰富的非艺术因素,但既然作者是刘开渠,从法律上讲拍卖不违法,我想就不应该有什么可争论的。对艺术品最好的保护形式就是让它进入艺术品市场。有人说,为什么不捐献,同样我认为,为什么不可以拍卖。

  李燕(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书画家):

  我认为能够反映这一雕塑创作过程的草稿、素材、包括原作首先在学术研究上有重要意义,同时它们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国家,应该列入国家的文物保护范围,严格按照有关的法规来办,而不应该进入市场交易。如果今天这些原作还在私人手里,那为什么不把它捐给国家呢?若是因为经济困难,有关方面也可以象征性的付些奖金。像这样有价值的东西,不要把它纳入商品化。

  那硕颖(北京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在职律师):

  纪念碑浮雕原作的待售,牵动着许多北京人的心,有人认为好,中国经济又更深地纳入了市场轨道,有人认为曾与共和国共生的东西也要品头论价,俗得感情难忍。但究竟能不能出售呢?从现行法律角度衡量一下,就清楚了。

  首先,要看“纪念碑浮雕原作”的所有权人是谁。来自策展单位的证实,所有权人是原作者刘开渠的家属,但“家庭”一词法律意义广大,是不是有“处理权”的家属呢?策展单位应予以核验,以免造成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是“纪念碑浮雕原作”的所有权人就可以决定出售与否,并受法律保护。

  其次,要是“出售”这一民事行为有无法律或法规的禁止性或限制性条款,比如《文物保护法》中,有没有把“纪念碑浮雕原作”列为保护级文物,禁止自由交易;或“纪念碑浮雕原作”属于只能在什么地域,以什么形式,按什么程序,在什么范围内自由交易的特定物,如果其不受上述禁止条款和限制条款的限制,那么出售就是可怕的。

  再次,出售行为的完成还要看有无买主,及买卖双方共同认知的一个均衡价格和最差的钱物交换。

  我个人认为,纪念碑浮雕原作属于雕塑艺术品,也是商品,通过交易可以体现它的价格,也会“物尽其用”,也就是说,交易价格越高,对于其收藏、保管、展览就越有益。国人应在WTO临门时,从感情上逐渐接受市场经济理念。

  ■文/李雯 子钝 舒文 ■摄/舒文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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