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各地屡屡发生记者采访被打事件,下面是一组近年记者遇袭事件的简单资料(据各媒体报道综合):
1997年11月29日《福州晚报》记者顾伟因对榕城游戏机赌博问题的连续曝光遭“黑枪 。
1998年5月19日北京电视台记者成贵勤、赵俪燕采访某物业大门砸伤小学生一事,遭到业主非礼对待被关押。
1998年10月16日云南电视台记者王军采访昆明违法填湖造地事件时遭到围攻,脸部、头部受伤,部分摄像器材被抢。
1998年12月1日四川有线电视台记者邓涛、赵璞因报道成都锦阳商厦拖欠供货商货款,遭商厦雇佣的打手殴打。
1999年1月8日湖南电视台记者李百祥在打假采访时,遭业主单位暴力绑架,隔离殴打。
1999年4月11日贵州有线电视台两名记者在贵阳市“唐人街 饭店采访时遭非法扣留,机器设备被打坏。
1999年4月12日哈尔滨电视台、哈尔滨人民广播电台5名记者,根据消费者投诉去“隆马特 商场采访时遭商场人员围攻,价值26万元的摄像机被抢走并遭到破坏。
1999年4月13日山东电视台记者王蓉蓉、吕福军因为一个案件去采访章丘市一公司总经理于某时,被于突然一把抓过摄像机摔到地下成了三截儿,紧接着谩骂殴打两位记者。被打记者王蓉蓉左眼视力从1.5下降到0.3,几乎看不清东西。
1999年7月12日《光明日报》通讯员程瑜因连续报道了山西盂县乱伐国有天然林的重大毁林事件,在家门口遭到蒙面歹徒袭击,被菜刀砍成重伤,右手三个手指几乎被砍断。
1999年9月4日重庆晨报、重庆电视台、重庆电视二台和重庆市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单位的记者在采访时,公然遭到重庆中安实业有限公司保安人员的无理阻挠和粗暴干涉,并发展成为追打、扣押新闻记者,抢夺电视台摄像设备、抢走录像带的严重事件。
1999年11月17日上午11时34分,武汉市黄陂区检察院一无标志的小汽车由武汉返回黄陂,在通过岱黄公路府河收费站时冲岗,被工作人员阻拦。下午,黄陂区检察院3名检察长以府河收费站阻碍执行公务为由,率领多名检察官到收费站强行抓人。新华社记者闻讯去采访时,遭到检察官的围攻殴打和辱骂。
2000年3月28日上午,河南省及郑州市卫生部门执法人员对省会的非法性病诊所进行清理时,在郑州市二七区小李庄遭到围攻,跟随采访的记者被殴打致伤。
2000年4月2日成都市梁家巷中西医门诊部(性病诊所)因不满患者上门投诉,竟在该诊所办公室疯狂地将新闻记者及患者阻拦在诊所外。
2000年5月23日深圳电视台法制纵横节目3名记者在宝安区松岗镇采访时遭围殴,身上多处受伤。
2000年11月7日上午,广州白云区龙归镇发生火灾,《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受到起火企业广州强兴制鞋有限公司员工粗暴阻拦,两名记者遭无理推打。
2000年11月9日下午,《南宁晚报》记者途经南宁市友爱路,发现路上发生车祸,当即停下报警和采访,引起肇事者的阻拦,他无视记者的声明挥拳殴打记者,并抢夺记者相机。
2000年11月20日下午,济南南郊热源厂厂内的自来水管道施工工地突发塌方事故,5名民工被埋,最终4死1伤。山东《生活日报》和《齐鲁晚报》记者闻讯赶到现场采访时,遭到现场保安的围攻殴打和辱骂,3名记者不同程度受伤,其中1位记者头部被砖块打中,造成脑震荡。
2000年11月22日晚10时50分左右,《北京青年报》两名记者接到读者热线提供的线索,得知某歌星被刺,在北京市朝阳医院救治,他们立即赶往医院采访。没想到在医院却遭到该歌星身边人的阻挠、殴打,记者被打两记耳光,摄影记者的相机被抢,胶卷也被强行曝光。
本期法律圆桌就记者被打事件展开讨论。
■议题一
记者的采访权和知情权有限度吗?
王林(北京青年报总编室副主任):近来,记者被打事件屡屡发生,我注意到一个问题,被打记者基本上是做社会新闻的,我们的采访权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一般多是歌星、影星、演艺界人士,这跟报纸日趋世俗化有关,与报纸越来越贴近生活的潮流和趋势有关。
当然还有一个原因,新闻竞争越来越激烈,高强度的竞争迫使新闻媒体在采访手段上要不停地翻新,竞争使得你必须寻求新的工具,新的采访手段,由此导致报纸公众的知情权和明星的隐私权之间有了更多的冲突。而面对这种冲突,记者的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也日益尖锐地提出来了。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副主任):我国《宪法》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但是不能捏造和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能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隐私权和知情权,这两个权利都有法律依据。
但按照基层法院的审判方法来说,隐私权和知情权,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具体法的依据。隐私权在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后来在司法解释中扩大解释了。知情权和了解权只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
陈力丹(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有一本书,魏永征写的《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这本书把现在国内已有的,从宪法开始到具体的法规,所有涉及新闻工作的条文都做了具体的解释。现在法律中有很多可以为新闻传播过程进行保护的,但是比较零散,不系统。
王林:对记者被打这种情况,我有一个想法,能不能呼吁一下,起码要让所有的公众知道一点,记者采访所有的设备和人身安全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新闻传媒在这方面如果没有个规定,我想将来的新闻采访工作可能会增加难度。因为你面对的人群越来越有法律意识,越来越有法律的手段。
梁潇(北京市记协常务副主席):现在中国记协有一个委员会,维权自律委员会。一维权,二自律。去年11月份,在珠海专门召开了一个有关舆论监督和采访权问题的研讨会,大家一致认为,作为新闻机构是有报道权的。
应该造成一种社会舆论,采访权是全球公认的记者的权利,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报道权不是自己所赋予的,从更高的层次上讲是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授予记者这个职业有采访权,报道权的。信息的传播是从这一端到另外一端的,如果传播渠道不畅通,那就只能炮制事实了。你不代表个人,实际上你是一个载体,你是一个纽带,你是个桥梁。因此否认记者的采访权,否认媒介的报道权,就是否认公民的知情权。
王林:自律和维权其实都应当建立在法律的平台上,没有这个平台或这个平台不健全,自律和维权就有点像天马行空。
李显冬:不要说没有法律,应该说有法律,我们现在是为记者的权利而斗争,谁说没有权利,宪法有保障,民法中有保障,我就是普通公民你也不能打我。你说我们没有采访的权利,宪法中说我有言论出版自由,宪法中写了,你为什么不据此保护自己呢?
■议题二
名人有没有隐私权?名人的隐私权与一般人相同吗?
王林:当戴安娜死以后,舆论上说是那些“狗仔队”干的,狗仔队中是些什么人?有一个记者是波黑战争的报道者,还有一个是因报道海湾战争获得普利策奖的著名摄影记者。
戴安娜的死跟水门事件都是震惊中外的新闻,两者有异曲同工的地方。记者由于追访新闻可以让人们敬爱的人死去,造成悲剧;也可以让还社会以公正和清白,维护公众的权益。这就是一把双刃剑。
在戴安娜死的时候,中国一位很著名的影星曾说,我也讨厌中国记者如何如何。我跟戴安娜心有戚戚焉。我要说一句,中国的名人太受媒体的呵护了。名人简直是媒体制造出来的!哄抬明星的时候,明星可以把他的隐私公开告诉你,当他成为明星的时候,你说他好他可以无偿提供隐私,你说他不好,利用隐私,他就告你侵犯隐私权。
李显冬:我认为,凡是名人的隐私,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时候,就不再是隐私。因为名人的隐私涉及到公众利益,一般人的生活问题我不关心,你公众人物的生活我就要关心。比如我们的申奥大使,我们就很有必要关心一下,因为你关系到中国的形象,因为你涉及到公众利益。
巩沙(中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名人有没有隐私?应该是有隐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李老师刚才说到对公众人物的监督。从美国来说,政治家、名人和其他一般名人还是有区别的。政治家的隐私确实是不受保护的,尤其是在从事公务的时候,但对其他一般名人的隐私,要说完全不受保护也不行。
陈力丹:国际上,新闻界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比一般人要小,这是依一个国家的传统来说的。比如说在美国,克林顿和莱温斯基的事就没有什么隐私了,因为发生在白宫,白宫是办公的地方,就没有什么隐私权了。如果说一个老太太,明明她活着,你说她死了,打起官司来,可能要赔500万,因为她是一个普通人。
■议题三
当记者的采访权、知情权与公民尤其是名人的隐私权相冲突,谁重谁轻?
主持人:李老师,刚才说的是记者作为一个公民的最基本权利,我想问一下,当记者的采访权、知情权与公民尤其是名人的隐私权相冲突,谁重谁轻?
李显冬:我认为,公法和私法的关系不能混淆。从记者的角度,你采访的时候就是一个记者,你做记者工作的时候就是一个普通公民,必须要意识到你和人家的地位是平等的,不能侵犯人家的隐私权。你不是警察,你没有侦查的权利,但你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巩沙:舆论监督权和公民的名誉权,法律都是保护的,如果一定要放在天平上称量的话,现在民法规定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也是人身权利的一种。舆论监督权利跟公民的基本权利相比,显而易见法律上肯定要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新闻的舆论监督权,现在还没有明文规定,如果将来有新闻法,这应该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记者在从事职务行为的时候,应该受法律保护,但是职务行为侵犯了其他人的权利,还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这是没错的。民事责任上这个问题是平等的,是在一个水平线上的。如果有可能,建议有关部门把受保护的行为罗列出来。
蒋惠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副处长):无论是因为契约而产生的,还是因为国家法律而产生的公共性权利,当不利于个人权利实现的时候,包括舆论权和新闻报道权,可能就要受到挑战,甚至被推翻,所以,记者的采访权,新闻报道权应该是从公民的隐私权角度出发。比如说你在大街上可以听人们的谈话,录镜头,但是不能把镜头伸到人家家里去。
王平(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节目主编):公民的知情权和媒体的采访权与被采访对象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之间,的确是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一对矛盾,由于我国目前对于公民的知情权和记者的采访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在《宪法》、《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一旦打起新闻侵权官司来,媒体的抗辩理由虽然有最高院1993年的《解答》和1998年的《解释》,但还是难以涵盖。
所以在此我想仅对公众人物诉媒体的名誉侵权官司谈一点借鉴性的想法。在美国,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侵权案之后确立了一个原则:公众人物(尤其是官员)起诉新闻媒体侵权(诽谤),不仅要证明媒体在报道中确有明显的失实,而且还要证明媒体具有事实上的恶意,方能胜诉。
当然中美两国由于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不同不能原搬照抄,并且公众人物作为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现在在我国还没有提出,但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现代民主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从这一层上讲,美国《诽谤法》中关于弱化对公众人物的保护,是法律向公共利益倾斜的一个路径,这个路径应该是有借鉴意义的。
所以我个人倾向于对于公众人物,媒体如果确实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报道的事实虽然与客观事实存在一定程度的出入,只要这个出入不是捏造歪曲的,并且没有主观故意,就可以作为媒体对抗新闻侵权的一个抗辩理由。当然,对于一个普通的公民,这个抗辩理由应该是不存在的,因为从民法的基本精神来看,私权并不小于公权,尤其是在中国,保护普通公民的私权应予提倡。
■议题四
如何避免记者被打事件的发生?
王林:由于媒体的发展,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会越来越激烈,而冲突的结果有两种。不知道大家注意过没有?第一种,最普遍的一种是砸采访机器,第二种是打人。
李显冬:我想问,如果我不是记者,我就是李显冬,我就是你的一个歌迷,我有没有权利拍照?你能不能打我两个耳光?我认为记者采访的时候就是普通的公民,有知情权,有采访创作的权利,和你名人是平等的,我就是照相,凭什么打我?一个公民违章过马路,我拍的是一个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不能说我现在要拍你,你不雅观,就不能拍?砸机器也不成。我的财产,你怎么能拿走?
王林:但那些所谓的名人可能会说,里面有我的隐私。
李显冬:你只能到法院来拿我的,我虽然是记者,但你也不是警察,这是我的私有财产,你不能动。你可以请求法院强制。
主持人:最近屡屡发生记者被打事件,是不是某些人惧怕记者带来的舆论监督效应呢?
陈力丹:在中国,记者代表了某种行政的、党的权力,中国的舆论监督在某种意义上是党和行政的权力在监督,我们社会应该有五大监督体系,党的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是由于其他的体系没有充分发挥职业化的职能,使得舆论监督过载。
最近发生了多起记者被打的事情,有关部门最好做一个规定,什么情况下记者应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用正当的手法采访,以避免遭打,如果你完全有理,你被打,我们还有《治安条例》、有《刑法》,去告他,总的目的是使社会认识到,记者如果正当采访的话,是不能挨打的。
主持人:在采访程序上,在记协,或者有关机构有没有具体规定呢?
梁潇:头一条就是出示记者证,要作为证明。
主持人:前面很多例子是记者在正当采访的时候遭到了殴打。
陈力丹:这涉及到治安条例和刑法调整的范围。
蒋惠岭:在法院适用某种法律的时候,发现有很多领域,法律没有真正的涵盖。或者说法院在适用某项法律的时候,需要某个理由,怎么找呢?法官同时要借助于其他的因素,如果涉及到记者被打案件,因素之一可能就是记者自己,如果你们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经过科学论证的职业规范,包括采访的程序,法院肯定会考虑的。
比如涉及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时候,对国家专利局的规定如果没有明显的违反公平,不违反宪法的规定我们都是接受的,如果记者这个职业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我想,万事是相通的,职业规则和规范和法律是同理的,你们认为是对的东西,在我们所适用的法律上都是肯定的,所以建议记协制定一些这样的规则,对我们法院工作也有帮助。
主持人:如果是报社的规定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吗?
蒋惠岭:法律肯定不会规定记者如何如何采访,这是不是说法院没有可适用的法律了呢?法官要判这种案子,要了解报社的实践是怎么样,如果你们规定,运用合法的手段,有合法的新闻来源,遵守相应的程序,法院认为这是情理之中的、应当的,因为你们的规范,自律机构的规范跟我们所立的法律是不冲突的,应该根本上是一致的。
■文编/卫乐真 陶澜 ■特约主持/张国庆
嘉宾特别观点:
一、采访权是全球公认的记者的权利,采访权是和记者的社会责任息息相关的,否认记者的采访权,否认媒介的报道权,就是否认公民的知情权。
二、即使不是记者,就是一个歌迷,给你拍照你也不能打人。
三、国际上,新闻界公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比一般人要小,比如说在美国,克林顿和莱温斯基的事就没有什么隐私了。又比如说一个普通老太太,明明她活着,你说她死了,打起官司来,报社可能要赔500万,因为她是一个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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