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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9日17:04

泰山将受法律保护
    

    从本月起,《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开始正式实施。这是山东省第一部区域性风景保护条例。

    条例规定,严禁在泰山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严禁在岱顶0.6平方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工程项目,景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由省政府批准。

    条例将泰山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实行四级保护。一级保护区即包括登天景区内封禅祭祀活动的序列空间及中华旅游线在内的建设项目须经省政府批准。包括樱桃园风景区、玉泉寺景区等六大景区的二级保护区的建设项目,须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政府备案。

    对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按条例规定,将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此外,条例还规定禁止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开山、采石、挖土、殡葬,禁止猎捕野生动物、采集珍贵野生植物,未经允许不得拓碑碣石刻、摄制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影电视片等。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准营证后方可在景区从事经营。

    泰山雄峙于山东省中部,有“五岳之首”“天下第一山”之誉。1987年,泰山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自然文化遗产”。 (鲁讯)

    《中国文化报》 200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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