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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9日17:04

老公给“二奶”买的房讨回一半要靠谁
    


    最近,广东省出台的一份《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被法律界人士喻为“重磅炸弹”。

  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受害者的权益能否依此而真正受到保护?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联合发出《意见》的广东省有关部门。

  ■《意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近日,记者从广东省妇联了解到,第一季度关于离婚的信访达55件,非法同居、包二奶达28件,居各种信访之首。有的“包了二奶 又“包三奶 ,甚至妻妾共室,公然向法律挑战。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的一些条款已明显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受害方离婚时在财产分割方面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1998年6月,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做出了关于依法追究“包二奶 养情妇者法律责任问题的批示,省委政法委召集有关方面进行协调,拿出了处理意见初稿。去年3月,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经调研后,在初稿基础上草拟了《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经多次讨论修改,最后交给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及省司法厅4家审查。今年5月,最后修改定稿形成文件。日前出台的《意见》,终于将“包二奶 问题推上法律审判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一位人士告诉记者,这是一项法规性文件,是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的,从法理上分析行得通,属于法院在审理、判决过程中的一种司法意见。虽然不属立法,却有法律效力。

  《意见》第一次明确了追究重婚的司法程序,并且首次强调保护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这标志着广东对日趋严重的“包二奶 现象的惩处已经进入法制化轨道。

  ■哪些方面有所突破

  广东省妇联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由于法律不可能非常详细地对每一种可能情况都有相应的条款对应,因此需要一种更为具体明确的补充。此《意见》主要在离婚案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问题上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除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外,对有证据证实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有过错方购买给第三者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名为“挂靠 实为有过错方独资经营或者合资经营的经济实体中其所占的财产份额,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有过错方给予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过错方按照房屋进入市场的价格(由房管部门评估)一半金额以上的补偿;或者以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原则对房屋的产权做明确分割。

  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商品房或自建房屋,离婚时,房屋能分割的,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利益原则分割;不能分割的,双方竞价,价高者得;不能竞价的,由房管部门评估,由取得产权一方以评估价一半给对方补偿。无过错方、携带子女方坚持取得房屋产权的,应给予优先考虑。

  ■我告他,他威胁我,

  《意见》能对其加重惩处吗

  记者从广东省妇联得知,《意见》出台后,许多身受“包二奶”之害的妇女、有财产分割麻烦的妇女、要求对第三者惩处的妇女,纷纷来到广州投诉。

  其中有一位做快餐生意的丁女士日前在省妇联座谈会上,一吐自己多年查找丈夫重婚证据未果的委屈,此后,她手执《意见》前往当地派出所,举报“包二奶 达十多年之久的丈夫,“让他尝尝‘法’的厉害 。民警立即出动进行取证工作。广州一些报纸对此事进行了报道,但其丈夫看到报纸后,当日即打电话来,声称要“斩死 她,吓得她忙带着女儿四处避难。

  记者向《意见》的制定部门提出:虽然从司法程序上加强了对女性的保障,但过错方的“威胁恫吓”能否得到有力打击,有无法律法规制裁这种“恫吓”行为或规定对其加重处罚?得到的答复是,这些问题还要等待人大立法来解决,作为行政部门是无权的,但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参考《意见》做出判决。

  ■“我也有份”

  记者从广东省妇联了解到,很多受害的女性都曾提出过这一问题:“丈夫买给第三者的房子,我有没有份? 此次《意见》第一次白纸黑字地规定“妻子有份”,很多法律专家认为这一点是最具突破性的改变。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以往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绝大部分案件都是按成本价或房改房价对房屋进行估算,而《意见》突出了对无过错方特别是无过错女方住房权益的保护。《意见》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有过错方给予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过错方,按该房屋进入市场的价格(由房屋管理部门评估)一半金额以上的补偿;或者以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原则对房屋的产权做明确分割。”

  记者提出,如果夫妻居住的房子还未进行房改,或承租权属于有过错方的单位,而离婚时,无过错方又没房可迁,此时应如何体现《意见》对其的保护呢?广东省法院的答复是:法院可判其暂住两年,有过错方要积极帮其解决住房问题。

  但如果过错方并不愿意“积极帮助”———出于很好理解的原因,有无法律力量强制执行呢?

  法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这种判决是从道德、良心上对过错方有一种提醒作用。如果过错方“拒不帮助”,还是要通过找居委会、单位、法院等部门给以解决。

  ■可他说我没有份!怎么办

  6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审的一个离婚案件就涉及了“房改房”问题。36岁的黄彩虹与杨××于1985年相识,并于次年结婚。1993年起,她开始不断听到丈夫与曾××关系异常的传闻。1994年底,两人分到一套新房,但不久黄便发现杨同曾的关系。

  1997年,二人协议离婚。法院确认黄有权居住在两人共有的房屋内,直至黄另有住房。不久,黄又得知杨曾于1993年出资以曾的名义购得一套商品房。黄委托律师查证,该房子的合同书上注明业主是曾××。曾承认自己仅出资了3000元,其余房款均是由杨支付。但当要求就笔录签字时,曾借口走开。再次出现时,全盘否认了此前的说法。

  令黄想不到的是,杨于1999年起诉黄,要求收回她居住的一半房屋,理由是杨已缴款向单位购买了房改房,并要求黄向他缴纳房屋使用金。法院于1999年2月判定黄有权居住一半房,但须向杨缴纳房屋使用金。

  杨辩称,房改房是在离婚后由杨缴纳房款取得房产证的,非夫妻共同财产,并判令杨退还房改房款的一半。这意味着,黄彩虹在居住房改房期间必须向杨缴纳房屋使用金。至于其他房子,黄根本没份。

  杨于今年一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黄限期搬迁,还诉称黄故意不申请分房。黄的辩护律师认为,杨是以全家3口人的条件参加房改,因此,房改房应由黄无偿使用,直至黄另有房屋。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如果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取证为被告搜集到相关的证据,那么很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最后判决。

  记者提出:有些人为了离婚时少分财产给妻子而使用挂靠在他人名下等种种办法,这些情况作为受害者常常是无力查明真相的,而有些家庭中,妻子甚至对丈夫的收入都不清楚,如果提出离婚,应得的保障往往成为一句空话。此次《意见》出台后,公安机关介入将是一个很大的支持力量,起到很关键的作用。法律界人士认为,在有些离婚案件中,由于过错方耍一些“转移财产”的花招,而受害人缺乏有力证据,最后可能什么也拿不到。《意见》出台后,如果公安机关真能够介入侦查、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判决结果很可能会发生和《意见》颁布前很大的变化。

  ■告重婚,公安机关为你“抓住他”

  《刑法》中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对于没有登记结婚的“包二奶”现象,目前政法部门认定是否重婚主要强调两点:一是以夫妻相称,二是群众亦认定他们是夫妻。否则,即使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生育了孩子,也不构成重婚罪。

  但“群众认定”就很难有标准。而此次颁布的《意见》将其具体化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一、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其二、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丁女士说:“这规定出来得太及时了,我丈夫是广州远洋公司的干部、共产党员,现在就因为他一再‘包二奶’被单位辞退了。他知道我告他,就对我说,‘我也没登记,你告不了我;我有钱,你告不倒我。’如今有了这规定,我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告他了。”

  民法中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但记者从广东省妇联了解到,很多女性就是苦于证据不足,只能“蹲守 ,以“捉奸捉双”,有的取证不成就动用暴力手段,甚至将丈夫阉割,最后自己成为了害人者。

  广东省妇联有关人士认为,多年来一些执法部门在审理重婚案件上互相推委,受害方投诉无门。不少女性在上告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曲折遭遇———四处投诉,找单位、找街道、找有关部门,但得到的答复不是“证据不足”就是“你们的家务事我们管不着”。现在,《意见》中“关于重婚 的第4条明确规定: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控告他人重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查后,认为“被害人起诉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者无证据的 ,应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干警可以出面调查取证。

  ■妻子有了第三者,

  老公受保护吗

  记者在一些报纸上看到,很多文章中使用的是“此次出台的《意见》将‘包二奶’问题推上法庭”的说法。但如果问题是由女方引起,是否不在《意见》范围中呢?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的一位先生告诉记者,由于在此类案件中,大部分受害人都是女性,因此大家对“老公重婚,证据不足也能告他”、“买给‘二奶’的房子,妻子也有份了”这样的结果更为关注。但实际上《意见》中使用的是“过错方”和“无过错方”的提法。就是说,不论夫妻哪一方,只要出现了因第三者而导致的离婚案,法院在审理中都可以参照《意见》处理。

   文/本报记者 刘佳

   《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重婚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258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第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第三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84条、第17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重婚自诉案件。

  第四条、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控告他人重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被害人仅对重婚的一方起诉,而不愿起诉另一方,人民法院认为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的。

  2、被害人起诉后又撤诉,人民法院认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3、被害人起诉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者无证据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重婚行为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公安机关接到重婚犯罪的举报后,应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对构成犯罪的应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第七条、检察机关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重婚案件的侦查工作,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重婚案件,应及时做出处理。

  二、关于包养暗娼

  第八条、包养暗娼是指男方与暗娼约定以给付金钱、物质为条件,保持相对固定的性关系的行为。

  第九条、对包养暗娼的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处罚嫖娼卖淫行为的规定处罚。

  三、关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惩处

  第十条、有非法婚姻行为的过错,以殴打、拘禁、捆绑等方式虐待配偶或子女,视下列情节给予处理:

  1、虐待情节较轻的,受虐待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4项的规定处罚。

  2、虐待情节恶劣的,受虐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要时可立案侦查。

  3、虐待配偶或子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关于非法婚姻行为造成的离婚案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第十一条、在诉讼中无过错方请求法庭调查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和65条的规定积极调查取证。除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外,对有证据证实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有过错方购买给第三者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名为“挂靠”实为有过错独资经营或者合资经营的经济实体中其所占的财产份额,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二条、有过错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依照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的规定处理;帮助有过错方实施上述行为或毁灭、伪造证据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离婚案的财产分割,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做出对无过错方有利的判决。处理住房问题时,要确保无过错方特别是无过错女方的住房权益。有关住房问题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有过错方给予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过错方,按该房屋进入市场的价格(由房屋管理部门评估)一半金额以上的补偿;或者以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原则对房屋的产权做明确分割。

  2、夫妻居住有过错方单位尚未进行房改的房屋,或者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承租权属于有过错方的房屋部门直管公房,离婚时,无过错方无房迁出的,法院可判决其暂住两年,有过错方要积极帮助其解决。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商品房或自建房屋,离婚时,房屋能分割的,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利益原则分割;不能分割的,双方竞价,价高者得;不能竞价的,由房管部门评估,由取得产权一方以评估价一半给对方补偿。无过错方携带子女方坚持取得房屋产权的,应给予优先考虑。

  4、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公房,离婚时,双方又均可承租的,依照照顾无过错方、抚养子女一方、生活困难一方的原则处理。

  第十四条、离婚时无过错方无经济收入或有其他生活困难而双方就经济帮助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判决有过错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因有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身体伤害、财产损失和严重精神伤害的,有过错方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第十五条、子女的抚养权应按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无过错方生活的,双方就子女抚养费问题达不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判决有过错方除按当地抚养费标准上限支付外,还根据有过错方的经济情况判决其多给付或一次性给付。

  在夫妻分居期间,有过错方故意不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的,另一方在离婚诉讼时有权追索分居期间对方未支付的子女抚养费。

  第十六条、离婚后,无过错方依法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和经济帮助费用、子女抚养费等存在执行困难时,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优先执行;无过错方如果发现过错方仍有尚未分割的原夫妻共同财产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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