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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9日17:04

“配偶权”不合时宜

梁洪波

    


    在修改《婚姻法》诸多问题的探讨中,有关配偶权的讨论,因其矛头直指婚外 情,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中国法学界首次提出“配偶权”的法律概念,其实质内 容是什么?理论依据在哪里?有没有建设性意义?当我们审视这一概念,在理论上 对它作进一步追问时,便发现它的提出既缺乏足够的理论根据又于现实生活没有多 大的意义。 

    所谓配偶权,按一些法学家的解释,是指夫妻双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 义务的总称,它包括夫妻姓名权、同居权、忠实义务及财产权利等。对配偶权的外 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除了同居权、忠实义务外,配偶权中其他的一些权利在 《婚姻法》中基本上都有规定,他们或在人身权内或在财产权内。如此,配偶权的 实质性内容还是夫妻间的性权利。尽管一些法学家否认这种说法,但是最后也不得 不承认“其实不提配偶权,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相关法律中也有规定。”既然法 律已有规定,再重复交叉设定一个配偶权,有没有必要?符不符合明晰简练的原则 ?于是,法学家们说出了他们设立配偶权的真正目的,之所以要设立配偶权是因为 “人们把婚姻家庭当成禁区,对夫妻双方侵权不当一回事。”设立配偶权,“就是 要把婚外恋和婚外性行为视为非法……” 

    重心就是重心,谁也不能否认法学家们这种功利心包含的社会责任感。只是这 种责任感萌发的前提可靠吗?设立配偶权,在理论上有三个假定。一是对社会上婚 外性关系已趋于普遍化的认定,并且认为这种普遍化已危及一夫一妻制;二是假定 社会道德失范现象严重,已无法通过舆论谴责、良心发现等道德机制有效制止婚外 性关系;三是认为现行的法律保护不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这些假定在事实上是 否成立?要阐述这个问题,有必要对有关的概念和法律作一说明。 

    关于婚外性关系,大体社会上的说法有这样一些:重婚、姘居、通奸、包二奶 、包暗娼、婚外情。从法律角度讲,重婚是一个法律概念,姘居、通奸、包二奶、 包暗娼、婚外情是民间通俗的说法,它们的涵义有的与重婚有交叉。对于重婚,《 刑法》第258条有明确规定,姘居、通奸、包二奶、包暗娼、婚外情如果发展到 重婚,便可按重婚罪审理。包二奶中二奶的成分要作具体分析,二奶一部分是婚外 情,另一部分是暗娼。是暗娼的,和暗娼一样,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 规定予以处罚。这样,实际上婚外性关系,没有纳入法律制裁的只有婚外情。《婚 姻法》修改要真正提起法律制裁的主要是婚外情。 

    关于婚外情,迄今为止全国还没有一个权威的统计数字给我们提供有力的证据 ,证实它已经成为一夫一妻制的强大威胁。那么,对于婚外情,道德的约束、谴责 作用是否失效了呢?日前,全国妇联权益部一项对4000人的抽样调查显示,有 75.8%的人认为法律应该制裁婚外情。公众这种严厉的态度恰好说明了婚外情 的不道德性得到了公众的高度认同,道德对我们婚姻生活的调节作用仍然非常强大 有力。 

     是的,毋须讳言,现实生活中婚姻出轨的大部分是男人,婚姻中受损害的大多 数是女性,法律应该保护无辜者的权利,但是法律怎样保护无辜者的权利,要有一 个本位意识,就是干法律该干的事情,不要越位。法不是万能的。以设立配偶权的 方式对夫妻双方的性权利进行限制,规范夫妻双方相互忠实的义务,我们的一些法 学家犯了一个时代病,这就是过多地对人们私人行为进行干涉的毛病。专一的夫妻 性生活即配偶权所谓的“忠实义务”,这本是缔结婚姻双方必定要遵从的社会习俗 与道德,《婚姻法》是把这一习俗提高到法律的高度,必然会降低法律的效度。试 问法律怎样保证这种“忠实义务”的执行;忠实包不包括精神方面,如果说法律只 调整行为,不管精神,而精神可是行为的原动力啊;再有,据国外婚姻学家研究, 精神外遇,它对婚姻的杀伤力有时比婚外性行为更甚,打蛇不打七寸,法律这种半 途而废的做法不是有违设立配偶权的初衷吗?最后,法律设置配偶权,以此作为过 错方赔偿制的法律依据,在扶养之外加入助养的义务,这是不是认定无辜者,当然 主要是女性,在破裂婚姻中已无力自卫且不愿自主掌握自己的命运,只能依赖于这 种赔偿生活下去了?这种强加给女性的权利无意于对女性的正向歧视。 

    毫无疑问,我们的时代已经走过了珠联璧合式的夫妻理想模式,如果现在还有 人试图以配偶权的形式对它加以肯定,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今天人们更看重的是夫 妻生活中的独立自主,这一点不知法学家们注意到了没有?      
    《中国妇女报》 2000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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