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协近日发出《致社会名人、明星的一封公开信》,规劝名人明星,要珍惜作为名人明星的荣誉和形象,积极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拒绝重金聘请的虚假广告和其他活动。
事实在不断证实着“名人明星效应”在虚假商业广告中的危害。消协似乎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规劝”名人明星们再也不能为畸形的商业炒作“为虎作伥”,再也不能为虚假的商业行为“当炮灰”。无疑,这种“规劝”的初衷和愿望都是良好的,但笔者以为,如此文质彬彬的“规劝”,在巨大的物质利诱面前肯定是难见其效的。与其采取难见其效的“规劝”,还不如来个立竿见影的“规范”。笔者的看法是,对于产品或服务行业的广告代言人,应将发布广告的主体———厂商及服务机构与其广告代言人,一并纳入广告法规、消费法规的管理条款中。如果名人明星所代言的产品或服务项目因质量侵权被消费者投诉,所代言的名人明星,就与产品或服务机构的主人成为“捆绑式”被告,同样担负侵权责任。同时,对成为“捆绑”式被告的名人明星,其广告侵权违法行为达到规定的次数后,即通过“封杀”等手段,限制其包括做商业广告在内的商业宣传活动。仅仅以什么社会信誉、公众形象、社会责任之类的“规劝”,想使某些利欲熏心的名人明星,在代言虚假广告问题上止步,则失望绝对是大于企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