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偷税犯罪的刘晓庆因“有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缴税款的愿望”,在被逮捕一年之后被取保候审。对此,笔者在8月21日的《南方周末》上撰文提出质疑,认为“有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缴税款的愿望”并不是法律规定的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关司法部门以“有悔过表现”这个在法律上找不到的理由对刘晓庆取保候审,有违法之嫌。
此后,徐忠培先生在《检察日报》上对笔者的文章提出反对意见,徐先生认为,“刘晓庆‘有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缴税款的愿望’,……司法部门据此认定她“不致有社会危险性”而予以取保候审,岂是没有法律规定的违法之举?”其实,这种观点并不新鲜,因为在笔者动笔写就质疑文章时,已有专家或法律工作者用此观点来为刘晓庆被取保候审的原因“圆场”了。关键的问题在于,因“有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缴税款的愿望”而就推定刘晓庆“不致有社会危险性”,只是一种推断和猜测,从逻辑上说,前者既不是后者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因此这种推断和猜测是否能站得住脚就值得怀疑。
其实,在笔者质疑文章写就后,曾将该文投与一家国内知名网站,数日没得到答复。而在近日,笔者见到了该网站编辑的答复,主要内容如下:“……您好。来稿多日,现在才回复,请见谅。因为涉及的问题比较专业,我们特意咨询有有关专家,并且努力向事件中的相关部门求证。结果如下:刘被取保候审并非是因为‘有悔过表现’,这是媒体臆测报道的。因此,您的文章的把(靶)子有误。……”
该网站编辑的求实态度着实让我感动,但看了这封回信,我却更加坚定了我对刘晓庆被取保候审原因的质疑。因为笔者在质疑文章中就是对刘晓庆被取保候审是否是“有悔过表现”进行的质疑,如果这家国内知名网站的编辑回信内容没问题的话,恰恰说明了笔者的质疑是正确的,而决非“文章的靶子有误”。
虽然网站编辑回信中认为是“媒体臆测报道”了刘晓庆被取保候审的原因,但笔者想问的是媒体为什么要“臆测”报道,特别是关于刘晓庆被取保候审的消息还是新华社发的通稿?不知道新华社对这种说法会有何解释?
徐忠培先生还认为,关于是哪个机关对刘晓庆的取保候审从新华社的通稿中并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可以“推断”出来,“无疑”应当是法院,从而质疑笔者“认为据新华社的消息有意无意地回避了决定对刘晓庆取保候审的机关”的说法有点“外行”。而笔者却从稍后的多家媒体“报道”中得到的答案是取保候审的机关是检察院,不知道这种报道是不是事实?
质疑也好,推断也好,总之都是一种猜测。既然有关部门表示“刘晓庆被取保候审并非是因为‘有悔过表现’”,那么刘晓庆到底是被哪个机关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