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7日00:08


辽宁省高院为什么一错再错
网友:朱新美

  记得马克思曾经回答过这样一个提问:最不能原谅的错误是什么?马克思答道,第二次犯同样的错误。作为个人,犯同样的错误也只是个人的事,害的只是自己,如果是一个行政机关,特别是一个以正义为最高原则的法院第二次犯同样的错误,就不只是对个别人的损害了,它带来的负面效应之广,后果之严重,也就可想而知了。

  不是我杜撰的,我只是强调一个事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犯错误是将一个绰号为“虎豹”的恶贯满盈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改判死缓。“虎豹”是何许人物?据2003年8月27日《外滩画报》报道,“虎豹”名叫邹显卫,是大连黑恶犯罪集团的老大。由于他长得高大剽悍,且生性好斗,凶猛残暴,人送绰号“虎豹”。1995年4月,大连市中级法院判处其死刑,但同年11月6日,辽宁高院却改判邹显卫死缓。死缓判决下来后,邹显卫通过各种关系转到辽宁省大连监狱服刑。之后,大连监狱为他造假立功,为他减刑两次。光减刑还不过瘾,后来,这一伙人又干脆给他办了保外就医。出去后,这个心狠手辣的首恶分子率团伙持枪在大连开发区一家洗浴中心寻衅滋事,开枪打死一人,重伤一人。也不知道是根据那一部法律那一条那一款的规定将这个首恶分子改判为死缓,如果当初维持原判,邹显卫怎能再酿血案呢?这个错改,付出了血的代价。按理,这个教训对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来说应该是相当深刻的,理应反思自己的失误,接受教训,不再犯同一个错误了。

  但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仿佛患有将死刑改判为死缓的病,今年8月11日,再犯同一个错误,将在一审中被判处死刑的沈阳黑社会集团的首要分子刘涌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刘涌所犯罪行全国人民都已经知道了,我这里就不再赘述。让人庆幸的是,2003年早已不是1995年了,现在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对法律知识也懂得多了一些,依法治国的进程也在加快,所以,这次改判,不仅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公愤,而且也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警惕,于是最高法院首次对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进行了提审,及时纠正了辽宁省高院的错误,刘涌得已伏法。

  那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一错再错,一再将恶贯满盈的黑社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网开一面呢?是面对黑恶势力突发了软骨病?还是有权力在干预法庭?或者背后还隐藏着什么玄机?不论怎么说,一再将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死刑改为死缓总是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也许我们可以从2003年12月23日《沈阳今报》的报道中发现一点蛛丝马迹。12月18日最高法院对刘涌案提审,12月22日宣判,同日,对刘涌执行死刑,23日,《沈阳今报》的记者将电话打到辽宁省高院政治处,该处负责宣传的同志表示:由于此事重大,是由院领导亲自抓的,具体情况自己并不清楚。请注意,“此事”,应该是指刘涌案。也就是说刘涌案“是由院领导亲自抓的”。这里面是不是有什么深层次问题,本人不敢妄加推测。

  但是有一点是不容置疑的,这就是辽宁省的一些地方社会治安并不理想。今年11月20日《江西日报》的子报《信息日报》的“信息荟萃”版摘了一条来自11月19日《华商晨报》的消息,消息说,沈阳市今年10月份发案4800起,杀人、放火、抢劫等暴力案件350起,抽一根烟的工夫就发生一起治安案件。这条消息中的数字是不是准确我不得而知,但至少说明了辽宁省的省会城市社会治安不容乐观。这种状况与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量刑不准,对犯罪分子的打击不力可能有一定的关系,因为打击不力,所以有恃无恐嘛!

  《沈阳今报》的消息还说,刘涌被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曾对刘涌作出死缓判决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显得十分平静。希望这种平静是痛悔中的平静,是反思中的平静,但愿不是麻木中的平静。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夏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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