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1日22:01


争鸣:认罪态度好就可以免除死刑轻判吗?
网友:曾市南

  又是一起因认罪态度较好而获轻判的案例。11月9日上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经费管理处会计卞中贪污、挪用巨额公款两亿多元被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卞中所犯贪污罪罪行极其严重,应判处死刑,鉴于卞中在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大部分赃款已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判处被告人卞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边是罪行极其严重,一边是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以罪行极其严重而判其死刑,又以认罪态度较好作为给其一丝生的希望的理由之一。这种看重认罪态度好坏并以此作为量刑定罪的审判行为已经屡见不鲜,我们经常可以在法院的审判依据里看到认罪态度好坏问题。态度好,可能轻判;态度恶劣,重判无疑。这貌似公允合理,但笔者以为,认罪态度问题是与法治精神相悖的两回事。

  其一,认罪态度不是量刑的法定依据。我国刑法对量刑有着明确的规定,即依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定罪。认罪态度好并非从轻或减轻的法定条件,认罪态度不好也非从重或加重的法定条件。但在实际上,认罪态度问题屡屡成为法院审判的重要标尺,却又于法无据。

  其二,以认罪态度好坏来量刑是对法治精神的误导。认罪态度好当然让司法机关不必费尽心力就可以弄清犯罪事实、找到犯罪的确凿证据,有助于减少力量投入,加快结案速度。但是,如果当事人合法地行使申辩或辩护权,甚至于出现拒不认罪、翻供等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时,是不是就要视为认罪恶度不好或者恶劣并在审判时“秋后算账”呢?这可能使得当事人担心态度问题而不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使得司法机关在祭起认罪态度问题这个“法器”时漠视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三,认罪态度是一个模糊概念,会不会为某些枉法判决提供遮人耳目的理由?如果需要轻判,找一个认罪态度好的理由就是,但究竟好在哪儿,又有何法律依据证明这是好的态度?由于“好”这个词汇内容的广泛性和法律意义上的不确定性,即便进行一次枉法判决,披上冠冕堂皇的认罪态度好的理由,又为之奈何?

  其实,“坦白从宽”,作为风行一时的口号,在法治的进步中应该退出历史舞台,那种看重态度问题,做任何事情动则以态度好坏作为标准的历史年代也一去不复返了。但是,以认罪态度好坏作为审判依据并没有淡出现实的法律生活中,依然白纸黑字地大行其道,这不能不说是法治精神的遗憾。

  新闻链接:

  小会计贪污挪用2亿多被判死缓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张爱敬)
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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