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08日21:50


争鸣:人民法院应去掉“人民”二字
网友:尚亮

  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是由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如是说。

  最近,有学者在媒体上发表言论,建议中国将“人民法院”改称“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7日对此明确表示反对。这位负责人说,绝不同意将“人民法院”去掉“人民”二字。

  持人民法院“人民”二字去不得观点的人,是否觉得,人民法院应忠于人民、代表人民、体现人民的意志?因此,“人民”二字去不得。何谓人民?是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笔者认为,如果人民法院仅仅忠于“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它的内涵界定显然不准确、不全面。依照新宪法的精神,人民法院应忠于所有公民,依法保护宪法确定的所有合法财产代表人的权益。其中,一部分并呈增长趋势的公民的权益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劳动群众。随着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不再存在,法院掌好、用好审判权,应淡化具有浓厚政治属性的“人民”的概念,强化“公民”意识。哪怕人民的专政对象,比如服刑的犯人,也要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且不存在谁为主、谁为次的问题。

  从本质意义上说,法院应该忠于法律。中国的各级人民法院,首先应该忠于中国的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审判权。笔者认为,国家的各级法院只是权限不同,不应过分强化它的区域性。目前严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就缘于法院受制、听命于所在区域政府某些不守法的长官意志。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因此而引发的法律问题,已经远远冲破了国界。法院在案件受理、审判、法律适用等方面,已经不限于“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也不仅仅是“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而是代表国家、运用国家法律、国际公法赋予的权力,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不同国籍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我们还是强调人民法院只为中国人民、只代表中国执政党的意志,在法律面前就很难做到人人平等,法院工作就很难适应于、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因此,人民法院去掉“人民”二字,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无关,它符合新宪法的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丝毫不会削弱国家审判机关的地位和职能。

  新闻链接:

  最高法院:反对将“人民法院”去掉“人民”二字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刘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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