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2日16:31


再谈腐败问题为何还层出不穷
网友:彭兴庭

  国民“反腐败”热情关注,是一个好事,说明全国人民对腐败问题一致的同仇敌忾。但有一个悖论是这样的,既然我们对腐败的惩治已经足够严厉,但为什么我们国家依然腐败问题层出不穷?对腐败惩治最严厉,就是最有用吗?我对这个观点持否定态度。在中国历史上,惩治腐败最严厉的莫过于朱元璋,但他到死都没弄明白,为什么制止不住,在临死前仍然在叹息:“奈何朝杀而暮犯”。

  我们都知道,腐败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稍有法理知识的人也应该知道,刑罚的目的并不在于惩罚犯罪,而是在于预防犯罪。既然是预防,刑罚所有的出发点应在于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和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惩治,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为这个目的而服务的,而不是为了惩治而惩治。

  现代刑法学的开山鼻祖、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曾有过精辟的论述:“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正因为这一点,触动了许多普遍的观点:对那些贪官污吏,杀人魔王,怎么恨都不过分,这种似是而非的义愤正是贝卡里亚所厌恶的。

  从经济学上来看,理性的腐败分子追求的是腐败收益最大化。但是,腐败也要付出成本,一旦成本大于收益,理性的个人是不会去腐败的。运用法和经济学的观点,腐败的成本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惩罚的严厉程度,二是被抓或被判刑的概率。对腐败分子最优的威慑不仅仅取决于惩罚的严厉程度,还取决于被捕的概率,以及腐败收益的大小。当前腐败分子的收益之大我想就不必多说了,对于被捕概率,国情专家胡鞍钢认为,目前官员腐败被查处的概率依然太低。据统计,1993年至1998年,每100名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只有42.7人被立案侦查,最后被判刑的只有6.6人。“这意味着一个人贪污受贿,只有6%的概率被绳之以法,这几乎可以说是一个‘小概率事件’,自然就会惹得很多人心动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惩治腐败分子,唯一的方法只能是加强惩罚力度了。

  “惩治腐败最严厉”,恰恰是对官员的监督不力以及官员不受约束的权力所导致的。原山东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坦言:“官做到我们这一级,也就没人能管了。”原广西李乘龙也感叹:“党给我的权力太大了,没人敢监督我。”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怪腐败的收益如此之大了。马克思曾经在《资本论》有一段这样的描述:“为了10%的利润,他们会全力以赴。为了50%的利润,他们会挺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他们敢于践踏世间一切法律!”这条铁律用在贪官身上是最合适不过了。依赖严厉刑罚来达到控制腐败的做法,丝毫也不值得我们骄傲。通过渲染“惩治腐败最严厉”来误导民众,只会使我们的反腐失去重心,把目光转向“严厉的惩治手段”,这是本末倒置。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张爱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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